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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报告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1.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501弄“弘辉名苑”商铺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造,案外人洪喆以上海嘉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售合同委托上海某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某经某某公司的居间与洪喆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定金协议,黄某支付洪喆商铺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黄某发觉被骗即向洪喆催讨钱款。洪喆仅于2006年1月归还黄某50,000元。2006年8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洪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决其违法所得1,150,000元,责令退赔后发还黄某。洪喆以判决量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10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当媒介,而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表达自己的意志,居间人并非委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促成双方交易或签约的人,最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故一旦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其主张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而非居间人。

4. 本案法官认定,买卖双方委托中介的原因之一是,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5.中介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本案中,中介被判承担买方损失的3成,即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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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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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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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房屋住宅产权与商业产权什么区别?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产权性质不同:商品住宅属于商品属性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为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宅。
3.主要区别是使用性质不同,商住可以申请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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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


·买卖公房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现在允许公有住房公开有偿转让必然和该规定相冲突。第一,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需要明确的是该处的转让,是指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并未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第二,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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