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餐馆等,在依法进行登记时,是可以起字号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决定是否向该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是否批准其所起的字号名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一、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9条可见,新、旧条文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当事人界定是一致的,均要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无论是2015年 2月4日《解释》施行之前还是之后受理的案件,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均以经营者(或与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也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不涉及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与旧条文相比,《解释》第59条的重要修改在于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旧条文要求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并注明字号),而新条文强调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这一重大变更给当前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混乱:2015年2月4日《解释》施行之前的未结案件,均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是否需要变更?之前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主体是否需要变更,下文以《解释》颁行的2015年 2月4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析。

(一)2015年2月4日当日或之后受理的案件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立案之前需要提前准备诉讼材料,法院审查立案也需要一定时日,而《解释》于2015年2月4日颁布并施行,这就造成了在这一时间点当日或前后几日立案的案件存在仍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将经营者变更为字号作为当事人?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当然以新法为准,需要变更。当然,原告方也可自愿撤诉后依法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对于2015年 2月4日当日或之后立案,并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列为当事人的案件:

1、未送达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将诉状中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内部只需在审判管理系统作技术处理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徒增原告方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2、已经送达的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庭前处理,告知原告方将诉状中的经营者变更为字号,法院作内部技术处理后,将诉状等庭前手续以及变更申请一并另行送达给变更后的当事人;原告方坚持不变更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开庭处理,即开庭时当庭告知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的事实,如其不需要答辩期,则庭审继续进行;如其需要答辩期,则需休庭后延期审理。当然,这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到庭的情形,如果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缺席,则法院只能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变更对方当事人主体,并在另行送达后开庭。

(二)2015年2月4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

《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有部分列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未结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1、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但未开庭,或已开庭但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

2、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且法庭辩论终结的未结案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是否需要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存在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难点在于: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依法却由经营者变成了字号,如何下判?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已经合议完毕,能在近期内(比如一个月)下判的案件,则不需要变更当事人,只需如实按照合议的时间作为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这种处理方法有规避法律之嫌,但的确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当然,这种方法不适用于缺席判决的情形。二是对于尚未合议、短期内难以结案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在重新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再次组织庭审。

3、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申请人?此后受理的案件,字号为当事人的,能否对经营者采取保全措施?按照旧条文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所以此前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均以经营者为保全被申请人,法院对其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释》施行以后,是否需要解除对经营者的保全措施,并重新对字号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呢?完全没有此必要。先来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42、44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由此来看,个体工商户实质是以“户”的形式存在的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是“户”与“人”的同一,这也是为什么旧条文要求注明字号、新条文要求注明经营者的原因所在。所以,《解释》颁行前已受理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不需要变更被保全主体;今后受理的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的案件,既可以对该字号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对该字号的经营者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已进入执行或即将进入执行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执行人?今后以字号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存在“户”与“人”、字号与经营者的同一性。因此,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无需将被执行主体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而且,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有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且无需办理变更或追加手续。对于今后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新收执行案件,应当严格依照《解释》第59条的规定,将字号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区分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一并执行该字号名下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我们可以看出,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的义务是存在着差异的,由于关于个头工商户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颁发的,故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民事诉讼案件时,需要确定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设立时间。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范文?
      在因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然后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并不清楚这个赔偿协议是怎么写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介绍。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工伤在家养伤只开基本工资吗
      不是的,工伤期间单位不是只发基本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都有哪些?
      提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您可能都会有这样的一个认识:都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都是个人买卖,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都有哪些?本站我们给您进行详细解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都有哪些?一、个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主...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生活当中有一些安全事故突如其来,给您造成了一些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当然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国家肯定会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的进行补救的。如果说是因为工程质量量成了一定的严重事故的话,肯定需要将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等级上的划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什么是月度工资及福利?
      每一个用人单位都会有工资和福利,工资是对员工辛勤付出的保障,福利是对您辛勤工作的慰问。至于什么是月度工资及福利,想必您也都有所了解,每个月的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逢年过节到年底都会给您发放一些福利,当然平时上班的过程中也会有福利的。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工资和福利的事。 一、什么是...


·计件工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是一些正规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话,正常情况下都必须给员工发放加班费。但是具体在施行的时候,还是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监督的。因为我国对于加班费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决定加班费的数额。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计件工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计...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劳动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此时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就要了解清楚法律规定的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条件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诉...


·自己可以去工商局注销公司吗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在工商局要走两个流程:1、清算组备案。2、拿到备案核准通知书后,在工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刊登后过45日再去工商部门办理正式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手续比较繁琐,主要有几个方面:1、公司负责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2、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日益增长
      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日益增长,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公司成本,雇佣一些超龄的劳动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届时,又以超龄为理由,辞退员工。那么,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呢? 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 (一)根据超龄员...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