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夫妻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裁判离婚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即: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2、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夫妻生育权行使的意愿不同,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则不可避免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男方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致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若强迫女方堕胎,则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



4、案例一:王某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某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两年内必须为他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否则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杨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生育协议,本案法官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及不生育的自由,上述约定限制了这项自由,因而无效。

另外,比如协议约定“终身不要小孩”,但是数年后一方反悔想生小孩。显然,法律如果以“违反协议”而拒绝,就是对权利人人权的侵害了。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生育协议来约束生育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又不切合实际,根本就行不通。



案例二:陈×一审诉称:我与冯×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但因生育子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冯×始终不同意生育子女,也不表明原因。冯×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我的生育权,也是我无法容忍的,起诉之前,双方也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冯×反悔,双方未办理成离婚手续。由于双方现已无法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冯×辩称:我不同意陈×的离婚理由,我与陈×结婚10余年,双方感情很好,并没有什么矛盾,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在照顾女方的原则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陈×于2012年9月17日给付冯×43万元,但冯×未按协议与陈×办理离婚手续。

审法院判决认为:陈×与冯×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等生活问题产生较大矛盾,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已满2年以上,且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陈×要求与冯×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冯×当庭以双方仍有感情,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在石某某、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生育了一与石某某无亲子关系的女孩,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生育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造成了石某某一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刘某某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石某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认为石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石某某存在吸毒行为,其对双方婚姻解体亦有重大过错,故对石某某上诉要求刘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于2003年7月30日生育一女孩,石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DNA鉴定,同年12月2日,该中心作出常司鉴(2013)物鉴字第7号《DNA鉴定检验报告书》,其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疑似父石某某不是女儿石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故本院认为,关于石某某的物质损失,抚养费数额参考《2003年-2013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发展统计公报》中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500元/月为宜,计算时间为10年4个月,故石某某的物质损失为62000元(500元/月×12月/年×10年4个月=6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刘某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石某某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时间长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刘某某赔偿石某某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四: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2年之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家属要求原告堕胎及做绝育手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为处理女儿马某某离家出走的事情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停住娘家久住不归。现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辰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系其对所属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应予许可。原告在被告家所分土地应按居民组平均分地标准划归原告经营。关于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的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当庭不能予以说明,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代理人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马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称:1、两人199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双方父母按农村风俗为其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1998年4月17日抱养了一女孩马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被上诉人吕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都属智商低下的人,不叫他们生育孩子不是我一方亲属所能决定了的事,而是被上诉人的父母与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之间虽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被上诉人吕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


·上海起诉离婚律师费怎么收取?
      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因而才会有许多与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律师的参与可能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利益,那上海起诉离婚律师费怎么收取?下面我们将为您作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上海起诉离婚律师费怎么收取? 1、以一个数额起...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从古至今,女性的地位因为先天力量的弱势在社会不断演变中不断发展,由高到低,被压迫,被解放。因为弱势,拐卖、绑架妇女事件屡见不鲜,对此视而不见的也大有人在,冷漠,无视,这种冷酷的态度和行为更是助长了罪恶泯灭了善良。而如今,我国是法制社会,对于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条件已有了明确规...


·妻拒付抚养费的后果?
      妻拒付抚养费的后果有哪些如果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般需...


·离婚析产登记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析产登记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析产登记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二、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


·后妈回来要抚养费法律是否允许
      夫妻离婚的问题有很多原因,其中也有因为一方移情别恋的情况,而对于子女来说能和一个陌生母亲相处好也是很难的,当后妈在除了部分的抚养费后又想要回就成为了生活中的一个问题,那么后妈回来要抚养费法律是否允许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后妈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离婚协议有哪些内容
       对于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来讲,此时除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处理,那到底这个离婚协议有哪些内容呢?若你对此不是很了解,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看看。 一、离婚协议有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包含...


·母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母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


·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离婚诉讼在诉讼管辖、诉讼代理、离婚受理的条件等等方面都是做出了全面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你知道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吗?在下文为你做了解答,详情请跟随我们阅读下文。 一、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诉讼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我们看到的夫妻分割财产,一般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进行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要求分割夫妻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可以分割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