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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会继续

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会继续 (一)、混同原因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二)、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继续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都对债权债务一人处理的相关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本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原则,同理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意义。所以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会继续?答案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时候,债权债务的合同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那么合同就不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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