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内容是什么
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具体按照苏人薪保[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薪酬待遇简要情况
1、新招录人员待遇:外勤类:2300元/月;内勤类:2100元/月(不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项目)。
2、以公安机关的服务年限为基础,按相关规定逐级晋升;
3、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加班费、高温补贴;
4、年度加班、绩效考核奖以市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勤类的工资要比内勤类的高一些,在规定的工资中不包括津贴、奖金和加班费,和一般公安机关人员一样,也享有高温费,奖金的数额要看年度绩效考核而定。
·一、员工受到工伤怎么算工资?
一、员工受到工伤怎么算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上限是多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类型中的一种,解除的方式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问题,则有很多人不清楚,在劳动法中有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上限的相关条例,我们带你一起了解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些详细分析。
是否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
·新入职劳动关系仲裁怎么妥善处理?
面临换新工作,原来的用人单位离职手续复杂,时间拖延很久,还以各种理由不准离职,不给办离职手续,新用人单位入职又一定要离职证明这种情况下,新入职劳动关系仲裁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劳动者从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超过30天,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到新单位工作。如果由于原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可...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您对于劳动关系普遍的认知可能就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就正式的发生了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关系没有法律的保护的话,肯定就是属于一个严重不平等的状态。我国制定劳动法就是要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公司是属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法中的劳动关...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一、不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一、不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足额支付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
·企业倒闭会怎样赔偿员工
企业倒闭会怎样赔偿员工俗话说,“门外看热闹,门内看门道”,很多人可能无法理解偌大一个企业公司怎么会一夜间破产,如果因为管理不当或者失误,企业不能偿还债务就会倒闭,懂行的人都知道企业资本几乎都以股份和股票的形式存在,很少有企业有庞大的现金来处理突发情况。那么,企业倒闭会怎样赔偿员工...
·新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如果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新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有哪些条文,我们通过摘录的相关条款给您介绍下。...
·鉴定工伤需要多少时间下结论
鉴定工伤需要多少时间下结论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范围当发生劳动争议,在我国存在需要先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能进行诉讼的规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似乎可能不经过仲裁而直接进行诉讼,这就让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产生了疑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是什么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合同可以对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所以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都非常重要,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回答。
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