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

一、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注意把那些名为单位,实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开来。一般而言,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首先,要看是以谁的名义去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其次,要看行贿的决定是谁作出的。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最后,关键要看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单位行贿罪的实质就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是区分单位行贿和自然人行贿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对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因此,如果行为人事先出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并个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或者在进行单位行贿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将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已归单位所有,事后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又采取一定手段予以侵吞的,则该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不仅要对单位行贿罪承担法律责任,其侵吞行为,符合其他条件的,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从理论上来讲,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难区分。但实践中,要区分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仍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据此观点,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但实践中,单位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件事都是要通过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只是单位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的重大事情或活动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进行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则是单位的其他人员。如果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事由,一方面导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对单位犯罪调查取证。从国外有关单位犯罪立法来看,法人不仅要对其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高级职员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一般的雇员的犯罪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也不少。如1970年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因从事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而犯有前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除惩罚行为人外,应同时向该法人或个人科处各该条规定的罚金。”笔者以为,国外这一有关立法例和理论可以适当借鉴。也就是说,对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因为对于单位从业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单位没有制定预防制度或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们实施这些行为,在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单位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就应当属于单位行为,可以单位行贿罪论处。现实生活很多的犯罪行为不仅仅赞人可以构成,而且单位也是可以构成的,并且单位构成的时候,他通常情况下都是单位内部的决策所作出的,而且是以单位整体的名义,比如说行贿罪,就是由单位行贿罪,此时他所进行的处罚的力度是非常严重的,包括双罚制。


·刑事辩护--刑事律师的业务之首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怎么界定职务侵占罪未遂
      随着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在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而触犯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对于职务侵占罪是既遂与职务侵占未遂的认定许多人分不清楚,下面我们给您详细介绍职务侵占罪未遂怎样认定。一、职务侵占罪未遂的认定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方面...


·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
      拘役也是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这与拘留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要是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可以同时适用缓刑的话,那么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这个机会,一般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条件才行。那要是罪犯判拘役了可申请缓刑吗?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争取...


·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是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的手段保护自身的。许多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行为过激,造成防卫过当,这样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防卫过当标准是什么 1...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律师收费参考标准如下: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


·殴打残疾人算什么罪
      1、殴打的残疾人是家庭成员的,涉嫌虐待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生活中,当我们面临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有时需要我们到法院去作证,这样才有利于法院的审判。但是,如果自己做了证,会不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是很多证人比较担心的一点。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担心,所以,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但是,我国的制度对于证人是有保护措施的,您对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仅仅是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被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的。而即使被判缓刑也有一定的考验期,那其中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诈骗罪孩子还小能判缓刑吗
      孩子小不是逃脱刑事责任的理由,也不是从轻减轻的理由,该判刑还是要判刑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我们整理了广东省盗窃罪量刑细则内容,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


·被判拘役会关在哪里执行
      被判拘役会关在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