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

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将由其继承人如妻子、子女、父母等继承。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人——公司股东,他们的财产除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财产外,还存在公司的股权,那么,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继承呢?这就需要了解一下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下面,由的我们来解答一下。
一、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1、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为此,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清偿遗产债务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1、怎样确定清偿顺序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确立,涉及继承人、遗产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根据现代民法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则。确立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遗产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目的。
2、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33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对于遗产债务清偿,该法确立了以下三个规则:(1)遗产债务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有限清偿;(2)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顺序优先于遗赠;(3)遗嘱处分遗产必须为特定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遗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此规定确立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受扶养债务优先于其他遗产债务受偿的规则。
三、遗产债务包括哪些?怎么清偿继承的遗产债务?

1、遗产债务包括哪些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6)其他个人债务。
2、怎么清偿继承的遗产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通过上文我们总结的“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对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的方式和法律规定与一般继承一致,继承人如果选择继承公司的债权债务,那么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是债务范围只以被继承人的财产为限,超出的部分,继承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死亡赔偿款怎么分配?
      一般死亡赔偿款怎么分配?现在,随着各种事故的频繁发生,甚至某些事故造成当事人的死亡,这就涉及到死亡赔偿款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现在很多家庭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矛盾,如果当事人未婚未育还相对简单,如已婚已育则涉及范围较广,下面我们为您分析一下一般死亡赔偿...


·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借款单主要是保证我们在日常的出差之中因公务而购买的日常资金充沛,生活中有很多人时需要出差,那么就要对借款单要有一定的了解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关于借款单的相关有很多,那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标题 (一)标题 借据的标题...


·债务重组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债务重组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目前引入实践的做法主要有:贷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债权变股权、破产免债、股份合作等。 二、什么是贷款改投资? 贷款改投资,即将企业债务转变为国家投资,转变为国家的国有资产存量、转变为国家欠银行的钱。但这一做法也有局限性,因为一些企业欠债过多...


·如何做才可以追讨欠债
      如何做才可以追讨欠债 一、如何做才可以追讨欠债 1、保存好债权凭据。 对人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来说,最重要的自然是借条和借据的原件,如果有银行转账的记录,也要保存好,这个同样是今后催讨债务的重要证据。对于某些没有写借条的借款,一定要想办法让债务人补写借条,或者是还款计划等,必...


·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
      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虽然知道订立借款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却不知道订立的借款协议中,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当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借款协议的...


·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一、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1、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


·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加上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人的思想观念的开放性,借贷已经成为一件很普通的行为。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借贷的形式也多种多...


·应该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时间
      应该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时间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对借条签订的时间、还款时间和利息归还时间等不是很重视,要么压根不提,要么只是口头约定,他们也就不可能知道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时间。那应该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时间,也就是说,借款合同的时间该如何约定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


·民间借贷借条有什么内容
      民间借贷借条有什么内容 一、民间借贷借条有什么内容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


·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当中的有些司法鉴定,也很有可能是由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鉴定的,并且对于鉴定的结论并不只是公安部门内部享有知情权,因为鉴定的结论归根结底和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者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条款就保护了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一、刑事...


·在我国拆借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拆借合同主要是发生在金融市场比
      在我国拆借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拆借合同主要是发生在金融市场比较多一点,由于拆借合同涉及金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所以在签订拆借合同的时候,就要求对拆借合同方面的知识要有所认识。要不然的话,是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遇到类似问的话,您也不能着急,可以理性的进行解决。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