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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

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及附加刑构成,附加刑是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无论单独运用还是附加适用都是刑事处罚。从理论上讲,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都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应“以自首论”,但由于何谓正在执行附加刑,何谓附加刑执行完毕,也就是附加刑的执行期限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实践中“以自首论”主体范围的认定因判处附加刑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刑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何谓正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就是说何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司法机关很容易判定,所以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正处在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认为可以“以自首论”。但如何判定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期限的终了,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2)刑法中对许多犯罪如盗窃、抢劫、贪污等罪的处罚都有判处罚金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对罚金刑的执行期限,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何谓没收财产的期限,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一般会判令执行期限,如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刑罚执行期限并不以法院判定缴纳日期为限,只要犯罪分子未缴足法院判处罚金总额,其刑罚就视为未执行完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经济条件及个人财产状况所决定,经常出现对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项难以执行或不能及时执行完毕的情况,有些犯罪分子终其一生也未能缴足罚金款项。也就是说,若犯罪分子在法院判决确定期限内缴足罚金额或没收财产额,算作附加刑已执行完毕,那么期满不缴纳或缴纳款项不足罚金额的犯罪分子,何谓附加刑已执行完毕,在实践中认定有一定难度。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坦白与自首在...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0个,几乎占总罪名的四分之一还要多,但是总则和分则均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怎样才算自首?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新刑法规定了自首(典型自首)和以自首论(非典型自首)两种情形,由于二者在主动投案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对二者构成的内在要求也不同。典型自首的成立只需犯罪行为人单方做出行为便可,而以自首论则需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做出评断,认为符合“尚未掌握”的标准才能成立。典型自...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


·如何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

   一...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认定
      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虽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笔者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意图,而未能正确理解刑法典条文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把刑法典总则第6...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


·什么是特别自首?
      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定。理由如下:所规定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对于该类行为描述、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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