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怎么写?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仔细审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现结合庭审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涉嫌犯罪的主体及指控的犯罪数额、陈某某所起的作用有异议。1、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为唯×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1)从融资的目的来看。本案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先后是秦某和陈某,但他们都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出资人是陈某,鼎×公司实际是陈某的公司。陈某对鼎×公司具有经营、管理和决策权。同时,陈某又是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在笔录中多次提到,其成立鼎×公司的目的就是为唯×公司融资。(2)从融资过程来看, 公司在融资中所利用的两个投资项目也都是唯×公司的项目。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明确列明,鼎×公司只是代理方,真正的项目方是唯×公司。在向集资参与人进行的宣传资料上,也是对唯×公司和陈某的介绍,开给集资参与人的收据也是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支付客户的利息和本金也是从唯×公司支出。该部分有《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投资人的收据等书证和陈某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3)从融资的去向来看,集资参与人所投资金全部打入唯×公司账户。因此,所募集的资金的的最终使用方是唯×公司,也就是利益最终归属是唯×公司,募集资金也大部分用于唯×公司的经营发展。该部分有书证《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和陈某的供述予以证明。2、陈某某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较小从鼎×公司人员层级来看,陈某某仅相当于基层业务员。鼎×公司负责融资业务的人员按级别分为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陈某某在2012年5月跟随他人进入鼎×公司工作时仅为最低级别客户经理。2012年9月份,陈某某虽然担任业务二部团队长,但这个团队长并没有具体的工作职责,仅仅是挂个名号而已,其级别也仅仅是高级客户经理,且其担任团队长仅从事短短6个月不到的时间,也没有管理行为。3、认定陈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准确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可以看出,顾某某共投资过三笔,分别是80万、120万和50万,其中前两笔投资的业务员在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上可以看出均不是陈某某,其中第二笔投资120万的业务员是张某。第三笔50万元,虽然工号写的是陈某某,但顾某某的投资系张某从公司离职以后,公司管理人员把顾某某安排到陈某某名下,在顾某某的投资过程中,陈某某没有联系过顾某某,顾某某投资的50万也不是找陈某某办理的,陈某某仅仅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挂个名而已,因此,顾某某的50万元也不应计入陈某某吸收存款的数额。3、对于其他投资人投资的款项,因为并没有委托投资理财协议、银行凭证等书证予以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应被计算在陈某某非吸的数额。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江苏省两院及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从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综合考虑,能够对陈某某适用缓刑。谢谢审判长,辩护词发表完毕。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的构成犯罪,法院在庭审阶段,会要求控辩双方答辩。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律师出具书面辩护词。律师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入手,指出控方证据不足,认定数额不对,并从被告认罪态度上说明。


·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
      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 一、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1、风险投资基金  2、产业投资基金   3、并购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连带债务的追缴方式是什么样的?
      连带债务的追缴方式是什么样的? 我国民事诉讼的设定模式大多数是单一债务而言,很少有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是连带债务的追缴流程和程序,要依法进行。连带债务的执行,与单一债务有多不同,因此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单一和连带债务的相关法律,都要不断改进。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


·欠钱已还借条丢失怎么办
      欠钱已还借条丢失怎么办?钱还了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已经结束了, 借条丢了也没什么关系,债权人再起诉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议债务人在还款的时候最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还可以保留已...


·债务人当初写的欠条到期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当初写的欠条到期不还怎么办? 一、债务人当初写的欠条到期不还怎么办? 1、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2、起诉时需要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的相关程序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的相关程序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或者是麻烦,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时候很多人都会想到贷款,但是我们都知道,想要贷款我们都是要做抵押的。那么一些公司想要贷款,就要写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这些申请都是需要相关的程序的,我们有哪些事项需要去注意呢?下面就来和我们的我们一...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发生逾期行为就可以诉讼,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时,也要保护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合法行为。代位权制度虽然主要用来约束债务人不法行为。但也要防止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从而导致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受到侵害。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公司注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那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是就由此消灭了呢?这样对企业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那么,究竟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公司注销,其...


·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


·公司债务清偿的风险包括什么
      公司债务清偿的风险包括什么 一、公司债务清偿的风险包括什么 债务清偿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出现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时,应该对债款提存,实际生活中,债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很多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会直接将公司的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所以我国证监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债券转股,制定的有非常详细的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公司在发生债权转股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制定的该套法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