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通过建立劳动合同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决劳动合同,若职员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我国关于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1、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
以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代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都未明确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但在2004年10月份的《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地方法规
针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宏观调整,我国各省多数都制定了劳动合同条例,在这些专门地方法规中只有部分明确了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与其劳动关系。
(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发生不可抗力等三种具体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当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后,仍然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不能履行等三种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则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
(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等三种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5)《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属于用人单位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之一。
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理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属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劳动关系双方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
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义务,而单位可以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不计发工资。
2、工作年限
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用人单位行使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权利后,中止履行期间不计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四规定,本条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包括:一是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中止时间相应顺延。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未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因此,在劳动者被拘留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仍应履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我们认为,此项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其一,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其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在此情况下,如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形式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示公平。
其二,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冲突。江苏省和上海市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账户停止结算(封存)手续,同时上海市更进一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封存手续,则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其三,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立法来看,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往往作为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证据,因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与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不计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产生了冲突。
4、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是从劳动合同期限中扣除,还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中止期限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此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期限应从劳动合同期限中扣除,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根据中止期限顺延。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进一步解释“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中止时间相应顺延。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这种观点,不会产生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止期间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持这种观点的有上海,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因劳动者因被刑事拘留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是否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我们更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者被刑事拘留不同于其他情形(如:劳动者应征入伍、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前者导致劳动合同的暂时停止履行是因劳动者的过错引起的。
其二,若将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不计入劳动期限,过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对用人单位是显示公平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健发展。
5、劳动关系的恢复
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情形消失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恢复,有如下两种情形:
(1)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劳动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若确属无法恢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若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可根据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我国现行法规定,职员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可以中止,具体该如何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在确定职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关系后,应及时恢复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恢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得到救济。


·一,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的情况非常普遍,工程承包方针对一些专业工程,可以将其分包给专门的施工单位。这时双方会签署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我国对劳务分包管理的非常严格,合同签署有误的话,可能导致无效。那么,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


·上海市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


·农民误工费年龄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农民误工费年龄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结合中国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二、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计算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


·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的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做出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如果企业拒绝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有法院 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是怎么实行的? 一、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赔偿吗?
      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在雇佣一个劳动者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您立马就会想到辞退一次,但是辞退的情形有哪些呢,因为如果是不在法定情形内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的话,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到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赔偿吗,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可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同样也可以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那么可能就会涉及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 一、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不允许雇佣童工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几岁算童工劳动法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规定的年龄以下用工就是非法用工,法律也会追究责任的。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介绍下未成年用工的内容。 一、劳动法规定几岁算童...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多少
      现实生活中,新人在试用期内对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内容不满而辞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时,有些公司就会以试用期辞职不符合公司规定为由借机少发或者不发工资。对此,许多人产生了疑问“试用期有工资吗?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多少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一、试用期有工资吗? 我国《劳动合同...


·为什么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
      相信您都知道,在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之后,可能我们个人的档案就需要进入当地的人才市场或者所在用人单位。但也只有具有档案保管资格的单位才能接收劳动者的档案,同时我国也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到底为什么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劳动者没有达到...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