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一并让与。然而这一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一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一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劳动关系外包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预防?
在日常的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时间,和运营成本,会将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的一些企业,其实这样的做法是有很多的问题的,而且如果出现了什么事情的话,对于原公司来说还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公司劳动关系外包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预防?
一、外包的风险
外包之后...
·按劳动法轻工伤如何赔偿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山西工伤鉴定标准2023年如何规定?
面对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您也许不清楚工伤鉴定标准,再有甚者对于是否该工伤鉴定都不清楚,那么对于山西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如何规定这个问题我相信您也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解决此类事件,下面我将详细为您解释清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山西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如何规定
一、...
·超市员工在超市摔倒骨折赔偿哪些费用?
超市员工在超市摔倒骨折赔偿哪些费用? 一、员工在超市摔倒骨折赔偿哪些费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
·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法律对其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工程质保金,简单来说就是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一项工程建设中,如果其质量经过有关部门检测之后评定为合格,那么相应的质保金就可以依法进行退还。相信说到这,您一定还有疑问,那么公路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的解答这一疑...
·员工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多久告知单位?
员工和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有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员工是可以提出离职的。按照劳动法规定,作为员工和企业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然,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是随意的,需要按照程序办理。那么员工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多久告知单位?下面我们给广大...
·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5.3条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否则会加重车方利益损失。
二、损伤参与度评定基...
·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
可以说试用期是劳动者就职时期的一个过渡阶段,很多单位都会认为在试用期内是可以随时辞退员工的,这样就能以较低的人工成本来完成一些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
·不支付误工费怎么办
不支付误工费怎么办
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该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公司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协商不成...
·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健康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并协商赔偿方案。在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方面,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我们根据相关资料给您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1、一至四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