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判处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我们带来了一篇范本,供您作为参考。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刘松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相关材料,会见被告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望合议庭予以采纳:首先对被害人遭受的伤害表示同情,同时被告人杨某也委托我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胸腹部认为证据不足。
首先,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除被告人杨某自己供述外,仅有刘某供述看见杨某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然其在卷宗第38页的供述中又称“杨某告诉我,他在门口的时候,还用右手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前面说是看见,后面又说是听说,对该事实的供述明显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况且即使被害人本人也无法确认其胸腹部的刀伤是何人所致。其次,据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称捅了被害人前胸腹部7、8刀,但据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共有5处伤口,且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上供述黄某也曾朝被害人身前捅了好几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捅伤了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
二、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即指挥下所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为第一被告人错误。
被告人刘某称:“潘某很生气就叫我们一起教训一下对方(卷宗30页)”、“潘某最后喊:办他(就是打他的意思),他的声音很大,我们都能听到(卷宗37页)”、“潘某就让我和姚某等人一块教训对方(卷宗39页)”。姚某供述称“后来潘某喊了声:打他(卷宗43页)”。江某供述称“潘某当着我和杨某、姚某、刘某、黄某的面说:对方灌我酒,等等我们去办他”,等等。从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足可看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下实施的。无论是潘某的供述还是姚某的供述均可证明杨某的最初意图是因看见潘某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可能吃亏,帮潘某出气,才用拳先捣了被害人,继而在潘某“办他”的授意下一时冲动出于哥们义气才大打出手,共同酿成后果,但杨某先出拳打对方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何况在此之前潘某先扇了对方几个耳光。本案中,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是在潘某授意即指挥下所形成的,其对该案的形成、实施起决定和重要作用,而杨某只是被动的执行者。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是由杨某直接造成的,如仅以此认定杨某为第一被告人即主犯,显然属客观归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犯的构成要件。
三、造成被害人轻重伤的后果并非由杨某直接实施所致。
无论是各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各证人的证言均不足以证明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是由杨某直接所致,请求法庭依法根据被告人杨某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参考杨某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年龄给予适当的量刑。
四、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杨某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已证实。且被告人该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酒精的刺激下加刚满18周岁社会阅历尚浅,为朋友义气一时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属临时起意,其最初意图也是为避免朋友受伤害才为之(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已证实其最初的意图),并在归案后坦白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据此可证明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不大,主管恶性不深。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请求法庭予以采纳,给一个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由上可知,即使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律师也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从宽、认真悔罪、是初犯等方面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刑罚。要是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新刑法受贿5000万怎么判?
      一、新刑法受贿5000万怎么判 从而受贿5000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未成年犯罪量刑如何处罚
      未成年犯罪量刑如何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无期徒刑关多久,什么时候可以出狱?
      古人言:一失足成千古恨。有时我们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或执念而犯下过错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警告或罚款,重则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有关于无期徒刑,一般要对犯罪分子关多久呢?下面由我们详细为您解释。 一、无期徒刑的定义是什么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


·在群里诽谤别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微信群是一个联系人与人之间情感的聊天方式,很多人也喜欢在微信群里聊天,但是有些人聊天是具有目的性的,往往带有人身攻击,有时会诽谤别人,那么在群里诽谤别人是否构成诽谤罪?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在遭受诽谤后如何维权?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在群里诽谤别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1、...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有哪些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有哪些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


·私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赌场,很多人会认为麻将馆是属于赌场,但是赌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关于私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私设赌场用于营利的话,那么就是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的处罚是三年以下,如果是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刑。 一、私设赌场罪量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具体量...


·犯罪故意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的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不同,具体分为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当然有些情况下故意构成犯罪,但有的情况下过失就构成犯罪。那么您知道犯罪故意的种类包括哪些吗?而过失犯罪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无锡市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行为要以诈骗犯罪定罪处罚的,那么就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此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还要充分考虑诈骗的数额和情节。那到底诈骗罪该如何处罚,要是在无锡市的话,这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为你解答。 无锡市诈骗罪量刑标准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


·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而在我国,强奸犯罪一般是属于重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比较重。而不管最后进行怎样的处罚,首先还是要对强奸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 强奸...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过认定构成自首的,那么在判刑时也是会酌情进行处理的。但具体来说究竟怎样的情形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呢?您可以通过下文进行深入了解。 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


·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么区别吗?
      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么区别吗?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方式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一般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