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决定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受伤较轻的员工伤好后可以去上班,受伤较重的员工以后无法工作,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护法权益,那么决定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决定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决定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在工作中发生了很严重的意外,用人单位应该对相应收到伤害的员工进行经济精神上的赔偿,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政府有关部门也会每月进行相应的经济补贴维护员工的正常生活。



·劳动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劳动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一、什么是劳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


·一、工伤申报时效是多久?
      一、工伤申报时效是多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


·恶意拖欠工程款投诉到12345有用吗
      没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


·疫情影响公司会发工资吗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不能上班得职工,企业应当支付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


·离婚中一方丧失劳动力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会约定子女归谁抚养,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通常情况下,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支付抚养费,除非面临特殊情况。那么离婚中一方丧失劳动力可以不给抚养费吗?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离婚中一...


·劳动者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下一步该做什么?
      身体的健康是工作的本钱,除了日常的头疼脑热会影响我们的工作以外,有可能也会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而受工伤,对于工伤而言,用人单位是需要根据工商鉴定结果对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下一步该做什么,详见如下说明: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的流程...


·工伤鉴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什么意思
      在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的结果书都是比较公正科学的。当然,我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如果员工个人对工伤鉴定的结果存在争议的话,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不过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申请书,很多人对于工伤鉴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什么意思都不太清楚,那么希望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可以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或者按同行业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赔付。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固定劳动合同里面需要填写用工时间,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时间怎么填写,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是可以约定的,既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是有很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的规定的,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 具体说,就是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现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经过逻辑推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