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造成的当事人死亡或者是受到严重伤害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罪应该如何来进行认定?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的具体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有关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的具体问题的解答,如果你对相关问题还有疑惑的,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当事医院出具医疗事故认书,同时也会有相关的情况需要具体的了解。

·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
      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一、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此类案件与以往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不同,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三难”。1、取证难。患者在个体诊所就医,往往没有病历,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2、鉴定难。由于病历及诊断过程的不规范以及有时当事人不愿承担较高的鉴定费,造成鉴定难,...


·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是怎样的
      随着我们人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保险也就越来越关注,医保使我们城乡居民有了看病住院的保障。现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那么有关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呢!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患者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往往很难自行协商解决,这时医疗纠纷调解是派上了用场。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这时要提交一份纠纷调解申请书,来表达自己的主张。按照规定,调解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那么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


·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一、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


·医疗过错赔偿纠纷审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过错赔偿纠纷审理程序是什么? 一、审理方法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


·五险一金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这涉及到人们平时的医疗、住房、
      五险一金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这涉及到人们平时的医疗、住房、生育以及退休后能领取到的退休金等实实在在的问题。单位给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的多少是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的。那么,海口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为您解答。 一、海口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通常以上一年度自个薪酬收入为...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医院,帮助很多人重拾生命,但是也有因为医院的某些情况导致一些医疗事故,所以,就会有医疗纠纷存在。处理医疗的纠纷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及时,公开的原则,并且还要便民。应该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等医院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所以...


·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如果医生在给小孩诊断治疗时,因为医疗事故造成小孩实际损伤,家长必然会向医院索要赔偿。狮子大开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国家在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中对能够获得赔偿的项目和额度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医...


·保外就医算不算刑期在内
      保外就医算不算刑期在内根据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


·病员方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办
      病员方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具体的规范。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