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说到缓刑与缓期,可能很多人会傻傻分不清楚,虽然这二者从字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那到底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呢?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罪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缓刑,根据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单的说,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所谓缓期执行,是指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缓刑和缓期执行的概念可以看出,缓刑与缓期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的被告人,即根据刑法第72、74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必须不是累犯;而缓期执行适用于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宣告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执行方法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也不予以管制,只是将判决书送达其所在单位或基层派出所,对其在缓刑期间予以教育并观察其表现;而对于宣告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其改造劳动,以观后效。第三、二者的考验期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其缓刑考验期依其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等于或长于原判刑期;而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均为2年。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其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况:第一、如在缓刑期内,犯罪人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执行了。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若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所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刑期,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另外,虽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及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被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都无法折抵考验期,但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因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数罪并罚撤销缓刑的,或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在宣告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计折抵刑期。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折抵改判后的刑期。主要存在与四点上面,包括法律后果、考验期、执行方式以及适用条件。实践中,罪犯要想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的话,则就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人是我国最为常见的若是群体之一,对于没有经济能力,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的也是保护的态度,但是近年来我国范围内未成年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我们知道,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
...
·一、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视一次?
一、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视一次?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
·两颗麻果贩毒量刑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毒品对人的危害是非常大的,我们在清朝的时候很大的情况就是因为鸦片才毁了我们。对于毒品贩卖在世界上基本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都是由相应的量刑标准规定的。那么两颗麻果贩毒量刑标准是什么?
处罚量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职务侵占罪公安不管吗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要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
·我国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罪
经常看港台电视发现,其中在对司法行为进行妨碍的情况下,一般会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港台的法律与大陆的法律是不一样的,那就内地的法律来看,是否制定的有妨碍司法公正罪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我国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罪
我国现在没有这个罪名,但...
·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为己有的,那么很有可能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吧。
一、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五年以下...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有哪些?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该罪中的“故意”、“情节严重”等内容的理解需要较为专业的法学功底。那么,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贩卖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借助信息化传播的信息也越来越复杂,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也越来越猖獗,淫秽物品对很多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我国对传播者有着很严厉的惩罚,进而来净化环境,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那贩卖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贩卖淫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