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

我国是法制大国,一切都有法律法规约定,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和供应血液制品从而危害人们健康着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法律规定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呢?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非法供应血液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输血是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输血站和输血研究所等单位,在采血、供应医院用血、改进输血器材、生产血液制品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实践中有的不仅不按献血有关规定掌握采血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栓标准,甚至不体检,不做血液化验,竟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病人也参加抽血,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入大量保养液充作血液,有的将报废的血冒充好血给病人输注。输轿技术落后,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病人输血反应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根据国务院规定,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但是,近几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临床用血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受血者的生命、健康。为此,这次修订刑法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管理秩序和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使用方面的主体、操作规程等等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血液的采集、血液制品的制作以及供应,都有严格的科学规定,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从本条的规定看,只要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就应视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谓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如病情加重、传染其他疾病等等。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较大数量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使用者死亡,导致严重传染病传播等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采集和供应血液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都是属于非法。对于非法供应血液者,法律制定着也针对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造成伤害大的相应的处罚也大。警戒您不要去做违反犯罪的事,一旦有发现非法供应血液可向警方报案。



·定性为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定性为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1、诈骗罪需要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根剧。2、《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认定共同犯罪的情形。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能体现司法公正。下面,我们为您解答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成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


·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


·妨害植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妨害植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妨害植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妨害植物检疫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刑法规定了刑期的计算标准,但是没有规定刑期的开始计算时间,那是因为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同,而且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才能计算。那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在法院判决书...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1、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 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


·如何来收集刑事证据,刑事证据应该如何进行收集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那在司法实际中,具体该如何来收集刑事证据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怎么收集刑事证据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


·存在偷盗未遂怎么判刑?
      存在偷盗未遂怎么判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多少天
      ?一、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已经逮捕的,逮捕关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


·个人泄露信息罪新规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个人泄露信息罪新规的处罚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