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未遂标准是怎样的
毒品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实践中牵涉到毒品的犯罪行为几乎都可以为行为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进行犯罪。但毒品犯罪十分隐蔽、复杂和多样,刑事法律条文也比较抽象,所以毒品犯罪既未遂就很难判定。今天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下毒品犯罪未遂标准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是认定未遂的关键
毒品犯罪未遂这样一个主题属于毒品犯罪的时间属性,是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范畴,因此讨论毒品犯罪的未遂标准,我们需要从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进展出发进行讨论,毒品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是毒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不同阶段的进展。依据犯罪未遂状态所处的时间阶段,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一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只要把这两方面的问题区分清楚了,也就把毒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两个端点找准确了,常见毒品犯罪的未遂如何认定也就清楚了。就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我们曾经撰文就既遂的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达到持有状态的就是犯罪既遂,没有达到持有状态的就是犯罪未遂,因此我们需要在这里进行详细讨论的就是常见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讲到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首先我们要关心的就是人们关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的问题。关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论证了追究毒品犯罪预备行为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法方面的法律依据及其合理性,同时指出,由于实践中对毒品犯罪预备的认定难度很大,如未获得确凿证据,对具体案件不宜以毒品犯罪预备论,并应区别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基于这样的一种理论盟友的支持,也基于本人多年司法实践得出的对法律合理性的直观感受(认定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预备既是对于犯罪理论完整性的遵从,也方便实际的定罪与量刑的司法操作),我认为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预备是毫无疑问的,这就使得我们下面的讨论存在一个概念上的或者是理论上的基础。下面我们就在中国的刑法语境下面对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进行讨论。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是:(1)行为人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3)行为人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都是犯罪尚未完成,都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所不同的是停止犯罪的行为阶段不同,预备是停止在预备行为阶段,未遂是停止在实行行为阶段,犯罪预备形态是在尚未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未遂形态是已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后停止。这样,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成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范畴,只要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就很容易区分犯罪的预备和未遂。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只要知道它已经实行了此行为还是没有实行此行为就可以了,实行了犯罪实行行为的就是犯罪未遂,还没有实行犯罪实行行为的就是犯罪预备。同样,我们只要知道什么是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就可以区分毒品犯罪的预备和未遂,实行了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未遂,没有实行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预备。这样,我们关于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讨论就转换到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讨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只要讨论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何认定就可以了。
二、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
然后,什么是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呢?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怎么认定一般犯罪的实行行为。怎么认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如同前面所说的,本文为了是问题的讨论变得简单,在此对这些争论就不一一例举。我们坚持一种比较折中的倾向于客观主义的观点,认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潜在危害的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危害的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下面我们试结合两个案列来分析什么是潜在的危险的行为,什么是现实的危险的行为。以强奸犯罪为例,当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尾随妇女,这种尾随的行为因不具有暴力、胁迫性,从而不可能导致妇女违背自己意志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所以该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是这种行为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发生强迫性的性关系提供了条件,对被害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当行为人为实施强奸,对妇女实施殴打或者抱压行为时,这种行为因具有暴力性,从而可能导致妇女违背自己意志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凭我们的直观感受和生活经验很简单地就可以进行辨别。再以杀人为例,当行为人为了杀人而准备工具或者踩点的时候,这个时候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并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是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动手砍击或者为了被害人被砍而抱住被害人时,这种行为就对被害人的生命具有了现实的危险性。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您看了以后能够对毒品犯罪既未遂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它的处罚都会很严重。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毒品犯罪的信息,可以到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是多少?
一、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
·犯罪分子哪些可以监外执行
罪犯哪些可以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
·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
·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单纯的实施了卖淫行为的话,这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现实中,有的人虽然自己不卖淫,不过却有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此时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了。那我国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介绍卖...
·故意伤害罪致骨折判几年
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要是造成了骨折的话,那么还是要先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此时造成的骨折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然后才能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故意伤害罪致骨折判几年。
一、故意伤害罪致骨折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能否给同案犯辩护?
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能否给同案犯辩护?不可以。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法院能不能批捕犯罪嫌疑人?
一、法院能不能批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
·服刑三年最高减刑多少年
虽然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然后就可以少坐一段时间的牢,但减刑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可以任由罪犯减刑减完的话,最开始作出的量刑处罚也就没有什么意义,达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那一般来说服刑三年最高减刑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服刑三年最高减刑多少
根据我...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是依据什么判决的?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他们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获取血液并非法售卖,这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巨大隐患,对社会的安定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根据国家刑法规定,严格执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
一、刑法基本规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一般累犯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吗
我国的累犯区分为了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而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不同,当然最后的处罚也不太一样。那么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是不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呢?即一般累犯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讲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则要先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以下是我们...
·一、犯罪分子醉驾可以怎么立功?
一、犯罪分子醉驾可以怎么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在具体掌握上,应当注意以下情况: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