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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是所有建设工程的关键。在发包建设工程的一方看来,必须要保证工程质量才可以放心发包,所以建设工程行业一直都有保证金的规定。但是保证金的管理和相关概念一直比较混乱,最近住建部出台了专门的建设工程质保金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三、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四、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五、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保金规定明确规定了预留保证金不能与其他保证方式同时存在,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逾期未返还保证金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以及第三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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