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一些物品或信息作为证据来帮助案件的解决,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下面就跟随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中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2.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二、刑讼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刑诉法证据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的,同时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必须要真实,要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刑诉法证据。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的具体内容,可浏览延伸阅读了解更多信息。

·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也是有可能被减轻刑罚的,这就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被减刑。虽然多数情况下每次减刑不能超过1年,但同一个罪犯却是可以获得多次减刑机会的。不过,实践中,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是否能减刑?
      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实的证据的证明下肯定是要接受国家对其的处罚,但是在激情犯罪的基础上很多人在冷静下来后会主动反省自己的错误而请求国家的宽恕并且会在法庭上主动认罪,对此很多人在主观上就会疑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是否能减刑?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是否能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职务侵占罪180万要判几年
      构成犯罪的,理所当然的要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关于刑事犯罪的量刑内容,则是由《刑法》事先规定好的。在量刑处罚的时候会考虑犯罪的数额、情节等等。那么要是犯职务侵占罪180万要判几年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职务侵占罪180万要判几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缓刑执行完毕之日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


·生产伪劣商品罪如何判决?
      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影响到消费者正常使用,严重者还会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每年发生大量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案件,其中有些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责任人被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生产伪劣商品罪如何判决?下面我们结合有关刑法条文和您讲一讲。 一、生产伪劣商品罪如何判...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同,那其中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在我国行政拘留所星期几可以探视?
      在我国行政拘留所星期几可以探视? 如果我们平时工作和生活的话会觉得短短15天的时间过得是非常的快的,可是换了不同的场所有些人员就有一种度日如年的感觉了。假如我们的亲人因为各种原因被行政拘留,被关在了当地的拘留所之类的,肯定作为跟当事人关系特别亲密的也会关心在我国行政拘留所星期几...


·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构成累犯不
      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不会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罪行的,他在执行完刑罚之后再被释放,如果在之后的五年时间之内再次犯罪,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法,这个时候他就构成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是不小心犯错,又或者过失犯罪,则不属于累犯。...


·故事伤害罪无罪辩护词写作小技巧是什么?
      故事伤害罪无罪辩护词写作小技巧是什么? 一、故事伤害罪无罪辩护词写作小技巧是什么? 在写故意伤害罪无罪的辩护词时的小技巧就是着重说明犯罪被告的行为从各种方面上看都不构成犯罪,要从量刑起点、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意愿、伤害他人的主要原因是出于自卫或者是其他原因等方面进行说...


·精神病人可以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可以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