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近期山东省在全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最先开展,直至2017年7月18日到19日济南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省级验收工作圆满完成,那么涉及到的关于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一些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济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使用证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二、什么情况下扣留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使本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更加有序,化解了一些争议和矛盾。而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下发也是给当地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至少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要再担心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了。

·广汉征收土地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广汉征收土地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后如何流转?
      一、“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保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这样就自然要说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话题,我觉得可能的结果应该是出租流转,一是法律障碍,二是实际需要。如果放开农村宅基地买卖,那么将村不村、寨不寨,非要把乡村搞成四不像。 但是,由于宅基地可以在村民之间买卖,这也存在问题,就...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二手房能买吗?
      购买房屋的行为在现代社会非常常见,由于生活的变迁我们可能会需要现在所居住的地方,如果长期不会回来的话,我们都会选择将房子租出去或者是卖出去。还有很多人想要买这些房屋,但是可能会涉及到没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当前很多人对土地使用证不够了解,那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二手房能买吗? 没有土地使...


·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合同编号: 乙方(承包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耕种,乙方承包甲...


·单位征收土地政策的规定
      单位征收土地政策的规定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到外地去,在农村地区就有大量荒废的土地,因此就有很多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征收土地商业化,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大力支持的,那么单位征收土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单位征收土地政...


·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继承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这个问题关系到很多农村子女的切身利益,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农村,那可是大事。农民有地才是最好的,没了地就不好了。那么,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给出解释的呢?下面,法律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


·重庆黔江征地拆迁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重庆黔江征地拆迁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20%的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使用该款项时,经所在地街道、镇乡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将该款项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也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征地农转非...


·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


·农村土地使用证办没了补办流程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证办没了补办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在城市中,房屋使用是有土地使用和房屋使用两证的,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五证齐全才可以出售,但是在农村,农村土地使用证办没了补办流程是什么?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在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呢?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我国公民对土地有使用权,该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实践中会有一些个人或单位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他人的土地,在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等,这种做法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了解吧。 一、行政处罚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