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现许多误解,比如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许多人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混为一谈,下面就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2、从被雇佣者的主体身份来辨识。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3、从争议事项性质上来辨识。判断争议事项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争议双方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二是双方主张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通过上面的简单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是有明显差别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同法中的内容,雇佣关系是民法中的内容,两者的适用范围和经济意义皆有不同。熟悉其中的区别和各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劳资关系纠纷提高法律意识。


·农民工讨薪途径有哪些
      农民工讨薪途径有哪些? 每快到春节的时候,总是有些老板或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懂法律的农民工们总会感到不知所措,不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正确的途径去讨回自己的薪水,所以往往走上违法之路,得不偿失。农民工讨薪途径究竟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协...


·员工劳动合同盖什么章?
      员工劳动合同盖什么章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一般应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即可,如果是签字一般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字也可以产...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


·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
      在经过了工伤认定,确认受伤职工确实构成工伤事故的话,那之后公司就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来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赔偿费用通常就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要是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赔怎么办 如果...


·眼部工伤鉴定标准,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这其中付出了无数劳动工人的辛勤劳动,但在其中不乏有许多工人应意外事故导致眼部受伤,为确保工人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保护相关权益,我们就此将眼部工伤鉴定标准和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罗列如下,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眼睛工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 双眼...


·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应该怎么计算?
      工伤伤残待遇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标准来赔付的, 单位或者是当事人、家属等等申请审核通过工伤认定之后,有关机关会出具工伤鉴定结果,然后根据相对应的工伤等级来确定伤残待遇标准,这个是有一定的计算公式的,所以作为工伤当事人或者是家属,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来计算。 一、...


·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哪些? 工程质量是关系一项工程安全与否的重要方面,质量越高,相应的工程的安全度越能得到充分保证。反之,该工程则存在潜在的危险。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许多,其主要因素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哪些? 一、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


·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单位也是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此时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由于企业转型或者经营不善,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往往会选择将部分非核心业务转售出去或者裁员。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的限制使得企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裁员。因此,有的企业会采取提前30天通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


·简单施工协议书范本格式是什么?
      简单施工协议书范本格式是什么 简单施工协议书范本格式是什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项目 本工程全部项目的施工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承包形式 以轻工形式承包。 三、工程...


·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就是取得劳动报酬,但是你知道吗,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不止工资,那么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