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依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并装上船。
② 支付所有以上费用。29
③ 在从关栈提货或收回已付关税时依海关要求报关。
④ 支付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引起的所有增加的费用。30
而买方则必须:
① 在适当时间通知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运地点装船。
② 在指定船舶定舱。
③ 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
④ 及时指定有效船舶以便卖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⑤ 处理一切报关事宜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⑥承担由于船舶使用港口水域而产生的维护水道的费用,如伦敦港口税。
⑦ 在船舶违约时负责安排代替船舶,并负担因此而增加的运输.租用等费用。
§433 上述解释,由于它赋予卖方的责任,少于任何其他解释或惯例,因而被称之为FOB合同的“严格”变形。Schmitthoff(施米托夫)曾建议予卖方附加义务:“4(a)符合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31”该条(1979年新法并无实质改变)规定,32卖方必须给买方通知,以便其能够办理海上货运保险,若未能通知,货物的风险并不转移。 买方指定船舶的义务,及承担货物出口和装船的费用,以及附属义务,是该定义必须特别注意的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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