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tjlytel}}>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的标准有很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2、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tjlytel}}>。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 黎某(女)与黄某(男)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因黄某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黎某于 2008年7月1日以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原告于2008年8月1日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行为没有任何收敛,原告气之无奈,于2008年9月1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专门就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在立案时予以列明。<{{tjlytel}}>
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8年10月9日开庭对本案件进行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再次起诉所依据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即2008年6月取得的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照片,因此,其并不符合法律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规定,遂于2008年11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的提出:
1、虽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为再第一次起诉之前取得,但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在第二次起诉时候才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能否将其作为认定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呢?
2、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应以何时为撤诉后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后来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根据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并未认识到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重要性,即便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没有撤诉,那人民法院在仅有当事人一方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显然其陈述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tjlytel}}>,从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认定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
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并将原来发现的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法院就可以非常确切地认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便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具备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依法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因不满六个月再次起诉被驳回起诉,如果现再次提起诉讼,应以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再次起诉是否符合再次起诉时限的时间起算点。
从立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条件来看: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的规定着重强调第一次起诉程序结束的原因是实体上的原因,而原告第二次起诉不满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驳回起诉,这属于程序性原因而导致程序终止,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原告现再次起诉,应从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现再次起诉是否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39、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tjlytel}}>。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受6个月限制,但被告可随时起诉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个人认为这种新情况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的情况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第二次起诉法院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阶段提起再次离婚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除极特别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因为一旦提起,然后准备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再次离婚,很有可能再等六个月,因此还不如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再耐心的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是由法院通过案件中存在的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诉离婚,任何时候都可以。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tjlytel}}>,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的是“可以比照”而非“应当比照”,故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判断。
其次,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这四种情况,而本案中,常某第一次属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而常某第二次属违反法律程序,被法律驳回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故不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前6个月的计算并不因为常某的第二次起诉被中断,6个月的起算点依然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常某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影响。
最后,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时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而第二种意见有歪曲立法本意,滥用法定时效之嫌疑。
7、案例:原告诉称:199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在彻底分居一年多之后的2011年初,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2011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第二次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常小某由原告抚养。<{{tjlytel}}>
被告辩称:常某于2011年12月份因与朱某离婚诉至法院,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该判决,常某于2012年5月16日收到该判决,故该判决应于2012年6月2日生效,本案常某又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显然未满6个月,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起诉。<{{tjlytel}}>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
·家暴离婚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多少?
家暴离婚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多少?
一、家暴离婚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多少?
根据造成的损害实际情况而定,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
·一般的婚内如何分抚养义务
一般的婚内如何分抚养义务两个人结婚了以后就需要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好多人并没有按时履行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婚内如何分抚养义务也会偶尔发生争执,导致家庭矛盾突出,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于抚养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确保家庭的责任有人挑,确保家庭的团结和谐,但是具体的该如...
·离婚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
夫妻离婚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自然是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果之前就约定好了财产AA制的话,这时一般就不会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那在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在离婚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
·妇女拐卖儿童2023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妇女拐卖儿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
·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
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
·起诉离婚要多少钱多久时间限制?
离婚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实践中多数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而起诉离婚则花费的时间更长,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起诉离婚要多少钱多久时间限制?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
·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小产权房的转让目前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因各种原因小产权房渐成规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城镇化进程仍在快速推进,且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土地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返还彩礼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返还彩礼吗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婚约彩礼方面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我们可以结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恋爱结婚这都是个人的私事,但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必须是符合婚姻法中的基本要求的。虽然双方在恋爱时期会觉得我们可以结婚吗这是出于自愿的,但是也必须是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帮助您了解一下我们可以结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这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我们可...
·未成年在房产证上,签署合同要注意什么?
1.卖方为未成年人的, 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 需要提交户口本、 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公证。
2.未成年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的前提必须是保证被监护人利益。
3.《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结。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要随传随到、不得离开所在地的县市。从上述情况来看,在没有解除强制措施前,执行机关不会批准你出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