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离婚时股权分割应该遵守那些规定?

1 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3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 案例一:法院在采取必要的司法调查、司法审计等措施但肖飞鹏提供丰泰公司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蔡小丽起诉要求与肖飞鹏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来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并根据肖飞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判决将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蔡小丽所有,并无不当。蔡小丽关于在享有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的基础上再进行股份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蔡小丽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蔡小丽并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股份分割。在二审上诉请求中蔡小丽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故蔡小丽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2.蔡小丽在认可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都归其享有的情况下,还主张对丰泰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属于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权益从两个方面的双重主张,既违反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3.在肖飞鹏不同意股份分割及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蔡小丽要求对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东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关于对诉争股权不能进行股份分割的认定欠妥。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基于肖飞鹏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为更好保护蔡小丽的利益,二审判决对肖飞鹏关于诉争股权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能进行价值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结:对股份的分割可以是份额的分割或价值的分割,其中价值的分割价值举证很重要。

案例二;傅理平与梁荷珠原系夫妻关系,傅良、傅义淮系傅理平与梁荷珠之子。2001年10月13日,傅理平出资2759.9万元、梁荷珠出资2258.1万元成立了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傅理平与梁荷珠分别占55%、45%股份。2007年11月22日,傅理平出具委托书,委托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授权梁荷珠代办相关变更手续、签名确认、领取相关文书及证件。同月23日,梁荷珠代表傅理平召开华日公司股东会,最后决议将傅理平所拥有的华日公司55%股份以2759.9万元转让给傅义淮,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了“1、转让标的及价格:傅理平在本公司所持有的55%股权(2759.9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45%(2258.1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良。2、价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受让方按应付数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用现金一次性付给出让方。3、……(2)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数额支付转让金。如不按约定支付的,出让方有权收回股权或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月27日,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中约定“黄岩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讼争的华日公司)、杭州华河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华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华日集团公司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2008年1月7日,梁荷珠与傅良、傅义淮签订了《华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傅义淮与傅良分别将其持有的25%、20%股权转让给梁荷珠。签订上述两协议后,华日公司的股东及份额情况随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9年2月6日,傅理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傅义淮、梁荷珠将华日公司55%的股权返还给傅理平。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11月23日的《协议》是梁荷珠受傅理平委托与其两个子女签订的协议,尽管傅义淮、梁荷珠主张除了其签名系亲自所为外其他签名均是梁荷珠代签,但根据协议的约定,傅理平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则将股份转让给傅良,实际上在该协议中存在两个股份转让关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故梁荷珠与傅良间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傅理平与傅义淮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梁荷珠依据此前傅理平对其的授权,有权代表傅理平签订关于傅理平在华日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故应认定该协议系傅理平与傅义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傅理平与傅义淮均应严格遵照执行。至于2007年11月27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内容涉及傅理平与梁荷珠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傅理平关于该协议系被告胁迫其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根据已生效的《协议》第二条第2款及同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傅义淮取得股份应支付对应价款,否则傅理平有权收回该股份;而傅理平以离婚协议形式自愿将该股份分割给傅义淮,因此傅理平以傅义淮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返还股份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梁荷珠与傅理平于2007年11月22日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傅理平授权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代办相关变更手续和签名确认。为此,在本案股权变更过程中,梁荷珠有权代傅理平签名,即上述《委托书》将产生签名权代行之法律后果。故2007年11月23日梁荷珠自己及代傅理平签字与傅义淮、傅良签订的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确认其有效并无不当。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傅义淮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则出让方傅理平可收回股权。但是,傅理平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后,根据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华日公司的股权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故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傅理平诉请傅义淮、梁荷珠返还华日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现有证据看,《股权转让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股权的处分,均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被上诉人对抗上诉人请求返还股权的抗辩事由。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请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之考虑,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本院即可径行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确认其享有本案股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收回股权的诉请及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 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登记离婚,之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系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有5%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陈×出资额25万元),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有99%的股份(依据2012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加至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200万增加到36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640万元,由股东陈×以货币方式分两期缴纳)。

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及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分割问题,因陈×与冯×均同意分割陈×名下相关公司股份,相关公司股东亦提交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陈×分割相关股份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最后判决: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中陈×所持百分之五的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陈×已实际出资三百五十九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一、没结婚证怀孩子了分开了会要付抚养费吗?
      一、没结婚证怀孩子了分开了会要付抚养费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管有没有结婚证,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


·重婚罪怎么判
      一、重婚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二、...


·丈夫婚后出轨能告重婚吗 一、丈夫婚后出轨能告重婚吗?
      丈夫婚后出轨能告重婚吗 一、丈夫婚后出轨能告重婚吗? 对于婚后出轨不能告重婚,因为出轨不构成重婚,构成重婚的是以下几种情形: (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4)明知他人有配...


·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对于夫妻来说,如果选择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作出协商。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那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提供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子女抚育...


·一方如果起诉离婚能撤诉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被告不出庭则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而要是原告不出庭则会按照撤诉处理。不过,现实中,当事人一方如果起诉离婚能撤诉吗?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果起诉离婚能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有婚外情一定判离婚吗,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在发现自己配偶有婚外情行为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然最终要想得到离婚判决,则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有婚外情一定判离婚呢?对此,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有婚外情一定判离婚吗 存在婚外情但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


·损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立案吗
      如果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一,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最新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可以说是我国关于《婚姻法》最新的一部司法解释了,其中的内容尤其对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该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


·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
      去法院离婚,其实也就是打离婚官司。此时无论是哪一方,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那么就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那么您知道去法院离婚准备材料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