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1、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要点

(1)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因科研等使用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专利权。客观方面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假冒他人专利,致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多次假冒他人的;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

(3)本罪原无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这次《刑法》修订新加了这一规定。

(4)假冒专利的认定,主要看《权利要求书》内容和有无使用他人专利号<{{tjlytel}}>。对两者的宣传资料和产品特征进行比较。有的技术来源相同水平相近的专利,是产生自另一渠道,不构成故意假冒行为。

(5)《专利法》》2000年已修改。按其六十八条规定,对专利侵权的制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辩护词之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3、关于假冒的认定

关于假冒

反过来,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同时也是或就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有可能是由于原《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比照原刑法关于侵犯商标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缘故。的确,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来说,“侵权即假冒”一般是正确的,因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将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然同时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tjlytel}}>,从而使公众产生混淆。但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新的发明创造,而并非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等标识。两者保护客体的这一显著的不同,决定了在注册商标上成立的“侵权即假冒”在专利上是难于成立的。

如上文所述,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独占权<{{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因此,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tjlytel}}>。例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当属专利侵权行为;但如果被告人的确未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也没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则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专利侵权行为不会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侵权不一定假冒”。即使在两者竞合的情形下,也绝不是因“侵权”而“假冒”,而是因“假冒”而“假冒”。

4、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

在性质上,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单纯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某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反复侵权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认为对这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很自然地适用“假冒专利罪”。

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根据类推制度,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类推适用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不违背刑法的指导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后,废除了类推制度<{{tjlytel}}>,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作出类推。有人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犯专利权罪”.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两者同样是作假行为,都欺骗了公众,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不同的是<{{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而冒充专利行为未直接侵犯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地给不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比专利侵权行为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本身已包含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假冒专利罪”并无不妥。然而,可惜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所指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冒充专利行为也同样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存在着“应该追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矛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立法途径。有人建议将《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tjlytel}}>,使“假冒专利罪”适用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

5、认定

(1 ) 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tjlytel}}>,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侵害的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tjlytel}}>,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6、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区别如下:

(1)规定范围不同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tjlytel}}>,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tjlytel}}>;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侵犯对象不同

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

(3)相互转化存在着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tjlytel}}>。

(4)刑事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tjlytel}}>,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tjlytel}}>,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专利行为,消除影响,封存或者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和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非法印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tjlytel}}>、专利标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方式不同

假冒专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是一种欺诈行为。

·强奸罪的案例分析
      一、强奸罪的经典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 王某、熊某、吴某等五人,会合后一起前往学校附近大排档宵夜。当晚,五人共喝了八小瓶白酒,其中吴某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1、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tjlytel}}>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


·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吸收30户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缓刑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2014年3月31日自己主动到海州区公安局...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