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而且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
所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只是单纯的持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必须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而储存的,区分二者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有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否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另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爆炸物,犯罪主体包括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不包括爆炸物,犯此罪的也只能是自然人,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储备、存放、堆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或者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且数量较大;后者的对象只有枪支、弹药,且一般数量较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合法手续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拒不交出的行为。经教育而交出的,不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各、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各、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弹药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或者是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而私藏的,不能单独成立本罪,而应按刑法第126条和第127条的规定论罪。如果是由于盗窃财物而无意取得枪支弹药、但拒不交出的,应按盗窃罪与本罪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的,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依法收缴及从重处罚。同时,市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经查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实的,依法从严惩处。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1、虐待罪立案标准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2、虐待罪立案标准 ...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
·行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