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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1、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而且被害人在经济上往往得依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其他方法使行为人停止虐待行为,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只有当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诉时,司法机关才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无能力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3)虐待罪的适用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何解决虐待妇女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此外,我国《刑法》、《民法》等都相应对上述问题作过规定。但是,在生活中,歧视、遗弃、虐待妇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张女士48岁,大学毕业,来电话倾诉丈夫经常暴力解决感情问题,她已忍了二十多年想离婚,同时想告丈夫虐待罪,问什么是虐待罪。 丈夫虐待是虐待行为的一个类型,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判断情节是否恶劣,主要有以下方面:1、时间上的持续性,不间断性和长久性。间断地和偶尔地打骂不构成犯罪;2、手段恶劣。一般指采用比较残忍的或不人道的手段来达到虐待的目的。一般性吵架和轻微打骂不能构成犯罪;3 、虐待的后果较严重。 听了我们的分析,张女士认为他丈夫的行为尚构不成犯罪。但她认为仅离婚是太便宜了对方,还耽心法院是否判离。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告诉她,第一,打人是违法的或错误的,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也可告诉法院判决离婚。第二,长期地间隔性被打,可在离婚时诉诸法律,争取道义和物质的救助;第三,"便宜了对方"的心理有不当之外,报复往往会反馈己方,给自己也带来生活障碍和新的压力,妇女有权保护自己,包括离婚,像她这样长期凑和的婚姻,责任也不全在对方,所以不要因此误了更有利于今后生活的选择。 还有一位刘女士来电话,讲她的邻居夫妇经常虐待年老的母亲,她想告诉法院,但又听说虐待罪要亲告,而被虐待的母亲又不想告儿子。这种情况,在一些母亲的来话中也有反映,即父亲虐待女儿,自己不想诉诸法律。 的确对没有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一般要亲告法院才处理。被虐待妇女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为什么最要亲告呢。这晨面有个母亲与儿子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说在虐待问题上,母亲与儿子可以法情大于亲情,但在赡养部下上则更复杂,如儿子一旦被判刑,社会又无力承担老人赡养事宜,会造成诸多后遗症,所以这类问题最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当然,情节恶劣的除外。对长期虐待致被害人身体逐渐损伤或被害妇女自杀的,如果被虐待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向人民法院告诉。对在虐待中故意使用残暴手段伤人或杀人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对虐待女婴、女童的,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监护人学校、街道等告诉法院,依法处理。 来话中还有人问遗弃与虐待的区别。遗弃妇女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行为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有一位老妈妈来电话,谴责他的独子忙于工作,经常忽略对她的照顾,告她儿子犯有遗弃罪。 我们问他具体情况,老妈妈讲她生活尚能自理,儿子每月给她的钱也勉强够花。那么,这显然不能构成犯罪,只能说是照顾欠周。因为,遗弃妇女必须表现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妇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拒养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指年老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二指由于患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三指年幻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不能构成遗弃罪。 实施遗弃妇女行为的人,不但要负责有抚养义务,而且要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如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重病自顾不暇,因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构成遗弃行为。 对一般遗弃妇女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主要是批评教育;只有少数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主要是指基于玩弄女性、腐化堕落动机遗弃妇女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妇女伤、亡的;遗弃人对被害妇女施以打、骂、虐待的等,可加重处罚。

4、虐待家庭成员怎么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的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亲属或者抚养、赡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采用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看,强迫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虐待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屡教不改,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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