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哪些?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哪些?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我们收集的关于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的资料,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时的严谨性做派。反过来想想,如果连检察院做事都那么粗制滥造,那还能有什么是可以依靠的呢。当然,这种情况基本是不会发生的,我们只需做好自己的事情,这些不必担忧。如果您正有在检察院起诉的打算,若有需要,建议找的律师代理。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一、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


·一般情况下入职多少天有工资
      新入职的员工对于公司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对于哪天发放工资可能也不清楚,新入职的一个月的工资的发放,很多人存在疑问,一般情况下入职多少天有工资,通常情况下只要办理了入职手续以后,参与了工作就是有工资的,但是工资该怎么算,是有一套标准的,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给您说说工资该怎么发放。一、一般...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方法有哪些?工程建设合同如何履行?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公司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规避不良合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保障合同的合法性,保障合同切实全面的履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2、建筑...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赔偿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合同到期,属于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如合同没有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话,根据劳动法是需要赔偿的,一般为工作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1.如合同到期,属于正常的...


·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一、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用什么材料
      工伤与伤残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在其医疗正式结束之后,由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及伤残程度有关情况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而伤残鉴定通常是指对人身伤害的一种程度的鉴定。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沈...


·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况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企业的普通职工能二次入职吗
      企业招聘人员,希望职工尽早入职,因此,到企业公司入职是很常见的,按照企业的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即可顺利入职。但不知您有没有遇到过二次入职的情形,有些朋友会有二次入职的想法,但是能二次入职吗。至于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二次入职的,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详细了解。 一、普通职工能二次入职吗 ...


·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一、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像上述的案例一样,因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就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