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后果有哪些?
童工就是指未成年人,雇佣童工,就是企业,单位录用未成年人。很多人都知道,国家对于这一行为是明文禁止的,但现在很多的工厂,单位都出现雇佣童工问题,难道都不知道国家对出现此上问题其实都会严罚的。那么有关于雇佣童工的后果都有哪些呢?现在就来给您总结下吧。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中相关规定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分有权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
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先容童工的职业先容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分有权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入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拐骗童工, 童工,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 。
二、《劳动法》第94条相关规定
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5、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资料,想必您都清楚了单位擅自雇佣童工的后果了吧,如果有曾经雇佣过童工的单位,请仔细参考上面的相关内容,考虑到这种做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严重性后果,今后也请我们您保护未成年人,禁止录用童工。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倒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很多人可能了解的并不多,对于它究竟有什么法律效益也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讲一下什么是倒签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有效吗?详细请看下文。
倒签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如果“...
·误工费评定准则是什么
误工费评定准则是什么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
·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
我们您都知道,有着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的案件在判决时,法官们都是会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去判定该人是否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那么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的我们就带您一起来看一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
·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
?擅自离职对于一个公司来说,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十分恶劣的,对此,我们也是有很多的相关的政策的。那么,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我们是该如何进行计算呢?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的情况是哪些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一、员工擅自离职工资怎么计算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在完成工程的过程中十分的辛苦,不仅承受着心理上的压力还需要承受物质上的压力,因为很多工程的工作环境并不是很好。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事故,发生事故之后需要及时处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接下...
·员工在试用期开除有赔偿吗
试用期开除有赔偿吗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试用期员工,没有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以其他原因辞退劳动者的,可以获得经补偿。辞退原因为能力不足是要经过相应的考核,没有的话视为违法辞退可以要求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
·广义的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
广义的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
·被辞退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可以吗?
被辞退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可以吗?被辞退的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完全是可以的。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公司辞退员...
·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哪些
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哪些?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楼房需要重建,也有许多高楼大厦将被建起,在楼房建筑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对一个工程来说是必然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哪些,许多人对于这个问题不了解,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
·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除了法定情形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1、服务期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