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未成年犯罪定罪与量刑

由于未成年的犯罪案数量逐年增长,未成年犯罪定罪与量刑也成了现在社会中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心智不全,责任意识缺乏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按我国现行法律应如何对未成年案进行件定罪和计量,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其威慑力的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因此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首先注意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犯罪年龄的认定问题。
1、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罪范围是:只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这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此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分责所规定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造成的客观危害再大,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3)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长也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实施的刑法分责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均应构成犯罪行为,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我国刑法对不同的犯罪作出了不同的刑罚规定和幅度,如果把刑法分则中每个刑罚幅度按由低刑到高刑的顺序排列,可排列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而刑期的每一间隔可称为刑格。我国刑法对不同的犯罪作出了不同的刑罚规定和幅度,因此正确理解刑格和运用刑格,必须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法定、酌定的刑罚情节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从轻或减轻是一条硬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又再次强调了从轻或减轻的幅度相对于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的幅度要大一些。在某些时候,允许有某种突破。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1、未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几种基础刑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从轻处罚,应首先比照成年人确定基础刑,基础刑的确定应在刑罚幅度内的中档确定,如抢劫罪的刑罚幅度是三至十年,在这一刑罚幅度内包含着三个刑格,即三至五年、五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如果抢劫一次,其情节一般(当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则另当别论),其基础刑应确定在三至五年这一刑格内,对未成年人刑罚可比照这一基础刑,适用从轻处罚时,则降至三年这一起点刑,这样就能较好的体现刑罚的从轻幅度,在这个刑格内,结合其他的酌定刑罚情节,确定恰当的刑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念不深,犯罪情节一般,易于改造的,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如王某,17岁,盗窃财物1000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刑罚,而成年人的刑罚也在三年以上这一刑格,如果依成年人的刑罚幅度等同刑罚,就有失公正,显示不出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原则,因此对这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下一个刑格内刑罚,三年以下的刑格-即一至三年,在一至三年内刑罚时,如无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酌定从轻情节的,从轻处罚一般不能突破一个刑格,也就是说不能低于二年有期徒刑刑罚。这样既起到了惩戒作用,也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特点是:对追求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用罚金,在刑法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体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有无缴纳能力均可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因为他们无固定收入,无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缴,变成了刑事责任的变相株连。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合理和积极的因素。部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当然可以适用罚金;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了,但我们并不认为是“变相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是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我们认为,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对自由刑的适用上,是应当也能够做到的;但对罚金刑的适用,是无法百分之百地做到的。不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绝大多数都是由其父母代缴的,而且许多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也是由其父母或者亲友代缴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和事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调整法律,使其适应现实。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场所可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是有积极意义的。
那些反对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的观点若成立,只能是又失去了一个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利、又有益的刑罚种类。
2、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
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不执行
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学理上亦称为“刑罚之犹豫”。
缓刑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可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二是缓刑可以保全犯人之廉耻,促进其悔改。因而缓刑在刑事政策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有学者对它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本着对未成年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更注重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由于监禁引起的交叉感染,和因监禁带给未成年犯终身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而其回归社会。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监禁并非改造未成年犯的良策,未成年犯选用缓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问题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也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当花朵朝着黑暗的方向生长时,我们应立即纠正趋势,将其朝向阳光。在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不要有过激和体罚偏于极端的方式,要以德服人,依法育人。这样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希望参考后能对您有新的启发。


·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
      虽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解释统一作出规定的,但毕竟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地高院、省检又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下面,我们为您提供的是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怎样的
      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怎样的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性权利是进行了严格的保护的,无论是猥亵妇女还是强奸妇女,这类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并且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那其中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怎样的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属于强奸罪的要件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告诉才处理吗?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自诉案件,...


·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人权,对于罪犯来说,他们首先也是人,其次是犯罪的人。因此如果罪犯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并确有悔改,那么可以考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较常见。那么你知道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吗?我们来看一下。 一、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有什么规定? 第...


·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会如何处罚?
      一、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会如何处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一、定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与容易混淆概念的就别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过失犯罪种类有哪些情况
      过失犯罪种类有哪些情况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共同犯罪很多人理解的就是多个人一起实施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其实不一定就能构成共同犯罪。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到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军人以及与军人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是非常严肃的,当然我国的军令也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据传假传军令的行为,那么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


·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
      一、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


·法律上规定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达到法律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商业贿赂行为会入罪。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以下...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