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关键要看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因交接班问题受到伤害,可以算作工伤,如在交接班时因琐事与同事产生矛盾,则不算。

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在办理这类工伤赔偿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如对鉴定报告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这类鉴定机构重新对自身的工伤伤害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的伤害等级作为赔偿的依据,计算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经常需要做的鉴定,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有争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工程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呢?今天我们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相关问题来做一简单说明。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


·工程质量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哪几个阶段
      工程质量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哪几个阶段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一般会有直接责任人。过程中,工程出了任何问题,直接责任人都需要负主要的责任。为了维护工程的质量,我国对于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工程质量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哪几个阶段的问题进行...


·建筑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时间?
      建筑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时间?办理流程是什么? ?建筑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 工资贷款具体手续 手续包括: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工资卡、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另外的资产资信方面的证明。 个人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蓝印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


·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回事。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


·工伤认定证明人证言怎么写?
      职工在工作中因出现意外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申请流程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要先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中,见证了工伤事故发生的证人表示的证言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工伤认定证明人证言怎么写呢?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言范例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知道怀孕是无可避免的事情。公司之所以会有一个试用期,就是考察新的员工是否有能力可以胜任这份工作,若是有能力就会不继续被录用,若是没能力可能就会被辞退,那么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为您解答疑惑。 一、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关系跟岁数有关吗?
      我们知道,要成为劳动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才可以,为满十六周岁都是称童工,也就是说要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仅要有劳动能力,还有你的年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有关系,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关系跟岁数有关吗?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将为您解答,提供您参考。 一、劳动关系跟岁数有关...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旅游的方式,或者参观旅游景点来作为自己的外出游玩主要方式。所以,有很多的旅游地重视旅游景点的建设。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景点参观安全,制定了专门的景观工程质量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二)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