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01日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对侵权行为管辖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确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法人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


·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联结点,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网络名誉权...


·最高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发〔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n...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