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随着内蒙古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私家车的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不断增多,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内蒙古市政府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处理办法,那么,关于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事故的处理由旗、县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关)负责。在铁路道口火车与车辆、人、畜发生的事故,由铁路部门处理,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协助。 军队在籍车辆发生的事故,由军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财物、人、畜的,由地方事故处理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处理机关处理事故,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分清责任,以责论处,作一次性处理。

第二章 现 场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救护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有义务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证言,制止、检举肇事逃跑者。

第六条 事故处理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事故处理机关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和证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发生事故时,确系情况紧急,事故处理机关可记录在案予以放行,待执行任务后再作处理。第七条 事故处理机关要对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死者尸体和道路状况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八条 医疗单位要积极抢救事故受伤者,不得推诿,并有责任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检查材料和诊断证明。殡葬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必须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决定代存的事故死者的尸体。对事故死者的尸体,在事故处理机关检验完毕后,确无复查必要时,限期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章 责 任

第九条 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确定。

第十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违章行为的无责任,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情节相当的,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都发生违章行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负次要责任。对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跑、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谎报情况、嫁祸于人等情节的,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百元以下。

(三)吊扣驾驶执照: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从裁决之日起计算,裁决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四)吊销驾驶执照: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准重新考领。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事故处理机关吊销驾驶执照。

(五)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本条各项处罚可以单独适用,除第三项、第四项不能合并适用外,都可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仍由事故处理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事故当事人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逃跑或者嫁祸于人的。

(二)酒后驾车肇事的。

(三)非驾驶员驾车或者驾车人员与驾驶执照不符肇事的。

(四)迫使、纵容他人违章驾车造成事故的。

(五)在道路及其上空,有意或者渎职设置障碍、陷坑,有意或者渎职放水冲毁道路,造成事故的。

(六)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扩大占道范围,超期占用道路,新建、维修道路、地下管道缺乏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

(七)事故责任者,抵制交纳罚款和经济补偿的。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经济补偿费用外,可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盲、聋、哑者。

(三)后果轻微、诚恳认错者。

(四)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者减少伤亡者。第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借处理事故之机,寻衅滋事,扰乱事故处理机关或者肇事单位工作秩序,抗拒阻碍事故处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本人承担,不准单位用公款抵偿。罚款时应给被罚人开具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 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生活补偿费。

(二)残者的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遗属的生活补偿费。

(四)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按规定人数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应支 付的误工费、路费、食宿费。

(五)车辆、物资损失费,牲畜死、伤折价费。(六)其他确属需要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依照应负责任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全部。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大部分。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一半。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小部分。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的承付:

(一)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车辆所有者承付。

(二)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事故的,由监护人承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伤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 医疗费用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

(二)护理人员的工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二级工标准的,按机械二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或者无劳动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护理人员名额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医院意见确定。

(三)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四)误工费:伤者是在职职工,以本人的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三级工的标准工资。无劳动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残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残者的生活补偿费和护理费的补偿年限:年龄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岁以上的为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二)完全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补偿;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的,按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或者无劳动收入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补偿。由于残废,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按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计算。

(三)基本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按本条第二项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偿。

(四)部分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其补偿按本条第二项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

(五)残者的残疾用具费,按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购置的所需费用,并考虑以后更新所需费用,一次付给。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死者的丧葬费和死者供养直系遗属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死者生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标准的,按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当地机械三级工的标准工资计算;死者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者超过六十周岁的,按当地机械工二级的标准工资计算。补偿年限均按七年计算。

(二)死者直系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可多增加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二千元。

(三)死者的丧葬费不超过五百元。

第二十五条 事故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人员的,须经旗县以上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伤愈后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残者的残疾程度,在治疗完毕后,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指定医院或者由公安、卫生、医疗单位组织的伤残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解处理的伤、残、死者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名额,须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最多不超过三人。其误工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护理人员补偿标准计算,路费按普通车、船票金额计算,住宿费按普通床位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责任者逃跑的,事故伤者的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暂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者身源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事故责任者被 查获后,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事故经济补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对于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处理办法中对于事故责任都有具体的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当然对于如何处罚以及经济补偿也有相应的规定,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否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业委会有权收停车费吗?
      业委会有权收停车费吗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停车费,但业主委员会一般会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代为收取停车费。并且业委会收的停车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交强险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交强险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一、交强险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


·高空坠物砸车保险不陪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如今的城镇人口密度越来越大,拔地而起的建筑物也已经越来越普遍,与之相对的就是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开始不断涌现。因为不断的有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最后却无人赔偿的情形发生,才导致国家针对高空坠物实行连坐法,此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民防范高空坠物的意识。下面我们给您介绍的是,高空坠物砸车保险...


·交强险赔偿比例是多少,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交强险赔偿比例是多少,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交强险一般是对交通事故中除开车主和机动车上的其他人进行赔偿,而法律也对交强险的赔偿规定了范围和比例。那么交强险赔偿比例具体是多少呢?这关系到伤者的利益,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分析介绍。 一、交强险赔偿比例是多少 交强险的赔偿比例一般是要...


·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
      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由于现在购买车辆的人越来越多,车辆驾驶安全意识的薄弱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在出现车祸之后,理赔成了一个必然的事情,在报警进行责任划分之后就会跟据责任来进行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先进行垫付再追偿的情况,那么车祸赔偿有垫付的人吗?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在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通常会先由公安交警部门
      在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通常会先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然后当事人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进行赔偿。那要是此时交通事故无过错的话,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无过错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一、根据法律规定出交通事故怎么报警?
      一、根据法律规定出交通事故怎么报警?公民在遇有交通事故时,请不要惊慌。要用手机或到临近的地方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免费的,如果手机不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地办理的业务,拔打时要加当地的区号即可。(1)及时报警。(2)地点讲清。(3)说明险情。应...


·发生事故,怎么来对摩托车无照责任划分
      发生事故,怎么来对摩托车无照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无照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


·一、 交通事故休养三月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 交通事故休养三月赔偿标准是多少? 需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等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不垫钱不探望怎么办
      一、遇到交通事故全责方不给钱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


·现场交通违章如何处理流程
      现场记录的交通违章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1、 违法当事人持现场单、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原件,去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银行开具的违法行为办理缴费收据返回当地执法交警支队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进行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解锁和销案。2、 违法当事人持现场单、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