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施工人员对建筑成品的保护而制定的办法,没每个建筑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有一定区别但是都是大同小异的,下面有关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由我们为您介绍。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一 、目的

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管理。

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以及工程产品。

三、单位职责

1、甲方工程部及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

2、工程总包单位协助、配合工程部及监理部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

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

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

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措施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明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频等),否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破坏痕迹明显无疑除外)

四、 管理程序

1、凡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各施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措施。

4、各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

5、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成品破坏向甲方工程部以及工程监理部进行举报。

8、甲方工程部、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的过程管理与监控。

9、关于破坏劳动成果

(1)、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监理部备案。

(2)、监理部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或承担复原费用。

(3)、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时,也要给以经济处罚,若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

10、甲方工程部、工程监理部负责对成品保护过程中发生的责任纠纷,组织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确认、仲裁,对发生的违反《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和未办理成品破坏申请而造成成品破坏的进行处罚,对《成品保护管理制度》负有最终的解释权。

五、处罚细则

1、损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负责在限定期限复原或赔偿外,对破坏者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

2、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经指出没有第一时间承认,经被破坏单位举证证明的,按第一条处理,并加倍处罚。

3、因管理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水源或其他物体落入电梯井道,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电梯损坏或电梯停运,其他单位无法使用电梯的,每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造成电梯损坏的负责赔偿。

4、使用电梯上料,因材料超重、超长或尖锐物体未包装,或工人其他不当使用电梯行为,造成电梯门、内壁、顶或其他构件损坏的,除负责赔偿外,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

5、工人或管理人员呼叫电梯时,大力拍门、抠门、扒门或使用物体撬门的,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6、未经电梯安装部门、甲方工程部或监理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三角钥匙私自打开电梯门,一经发现没收三角钥匙,并对所在单位罚款1000-3000元。

7、入户门、疏散门、管井门已安装完成的,各单位不得损坏,发现划伤门扇、堵塞锁孔或其他破坏行为,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

8、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罚其所在单位100-1000元。破坏的成品由成品所属单位负责修复,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品破坏单位承担。修复后的成品必须经监理部验收。

9、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本单位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第八条加倍处罚。

10、任何单位不得破坏装修工程的饰面砖、干挂石、吊顶、窗框、窗扇、玻璃或其他成品,因施工人员破坏或材料划伤由所在单位承担修复费用,经多次指出仍发生损坏的,对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

11、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成品保护设施,否则按照破坏成品论处。

14 、对有意进行破坏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对管理不利施工单位加倍处罚。

六、责任划分

1、发生成品被破坏时,责任者明确的,执行本制度“处罚细则”之规定。

2、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对本单位、本人导致的成品破坏隐瞒不报,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举证,确认责任者后,对责任者按照本制度处罚细则第二条进行处理。

3、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破坏单位,但破坏痕迹明显,且无其他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该单位承担。若有多家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多家均摊。

4、公共区域的成品、设施如电梯、入户门、疏散门、管井门等各单位均有保护的义务,若该区域的成品、设施发生破坏,而确实没有明确的破坏单位,则该区域所有施工单位均应承担修复费用,承担费用的比例应按照该区域所有单位承包合同价的比例确定。

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监理部

在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中单位职责管理程序及处罚细则和责任划分这四部分就很重要的几个部分,公司在制定成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时候,应当在这四个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公司在制定了管理办法之后,如果发生了建筑施工人员损害成品这种事件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该办法进行处罚。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终止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判多少年
      通常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之后,往往也是会为他人办事,这里办事有可能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当然更多时候牟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在受贿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还会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那么此时受贿10万判多少年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


·辞退退休员工怎么说才合理 一、辞退退休员工怎么说才合理?
      辞退退休员工怎么说才合理 一、辞退退休员工怎么说才合理? 辞退退休员工不需要解释,用人单位辞退已经退休的劳动者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到了退休的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建筑工程开始修建的时候,签订合同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一部分。双方的合作主要就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约束的,如果不注意签订合同时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的话,是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所以您一定要注意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吗?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


·国企加班费在工资总额发放合法吗?
      国企加班费在工资总额发放合法吗?加班费在工资总额里事实应该合法的。当然是不违规的。发放加班费是劳动法的要求,是合法的行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


·职工在大雪天跌倒不算工伤吗
      职工在大雪天跌倒不算工伤吗?在大雪天跌倒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四川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四川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


·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 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均正常,都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从这一天起...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