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一旦通过居间人的居间法律行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人报酬,故称之为诺成合同,因为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称为不要式合同。
所谓居间人,是游弋于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凡具备从事居间人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间人,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居间人不仅不能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反而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应当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但是,并不承担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在委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中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既不为当事人一方,也不为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参与双方的合同谈判,在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的义务却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只有因居间人的法律活动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委托人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包含着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因素,而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谈判或者交易能否成功,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的报酬的义务也就成了不确定性的了。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
·房屋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
·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
·居间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