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关系到公民的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如果由于国家因为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和法规,需要对土地使用者提供一定的补偿。那么,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今天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另外,《房地产估价规范》6.7.6 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2011年1月2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否给予补偿呢?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先对上面的法律法规做一下分析。1、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2、《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但是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最后,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价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根据上述材料的收集和对法律规定的研究,可以得出,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采用“房地一体”补偿规则。希望上述答案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本站专业律师。
·无效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吗
无效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吗
一、无效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吗?
无效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或者企业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有的时候需要集体或者个人以及国有的土地进行开发,那么在进行征地的同时,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会根据土地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识要点最新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讨论。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土地赔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赔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各地国家机关为了城区建设等的需要,是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相关机关在征收后,需要按照土地赔偿新标准的规定,支付给被征地者的经济补偿金。
2020年土地赔偿新标准:
(一)征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有哪些条件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于农村经济进一步开发,对于当地的居民生活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重要的一项,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对于继承会存在一些特定条件,如果自己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就无法继承有关的权益,所以自己一定要留意此类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拍卖、抵押等商业性操作的,但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企业常会为了能够让土地的利益最大话,常会希望可以将手头的国有土地转化成集体土地,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商业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价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
·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可以拒绝吗
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可以拒绝吗一、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可以拒绝吗?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一、国家苗木征地赔偿标准苗木作为园艺观赏和城市绿化景观中的经济作物,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农村苗木被征收时,苗木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关于耕地征收的相关补偿,即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来源不同...
·最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长营子镇:长营子村、阿金歹村、胜利村、金家洼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2000元/亩;建设用地:52000元/亩;未利用地:416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长营子镇:赵家沟村...
·自留山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自留山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征收的土地的种类很多,有的是农用地,有的是自留山地,但是无论是哪种土地都是有补偿的,并且补偿的标准也会因土地性质不同,也略有差别。征收补偿费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配,自留山征地补偿费分配要征求集体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确保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