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包括哪些人

内幕交易近些年在市场中时常出现,内幕交易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大量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各相关其他主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内幕交易是什么?什么是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包括哪些人?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在法律上有何规范?这一系列问题可以咨询!
1、内幕交易及内幕消息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75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和未公开性。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我们认为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
2、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包括那些人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在法律规范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我们在上文中的详细解答,相信此时您都已经知道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是哪些人了,基于内幕交易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这里的解释是非常有限的。具体很多情况是复杂且专业的,内幕交易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触犯刑法,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的内容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我国机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的内容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拥有量也在逐年增长,同时也来带了交通事故的频发。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和合理管理道路交通,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 第一章 ...


·现代社会,出行变得越来越方便,马路上的人越来越多,交通工具也
      现代社会,出行变得越来越方便,马路上的人越来越多,交通工具也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常见,当我们遇上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人员发生伤残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赔偿金额又是如何判定的呢?请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


·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情况等原因,造就了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临时工。众所周知,社保是我们每个人的保障,企业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那么临时工会购买吗?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


·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赔偿的话,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要如何赔偿?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1、...


·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可以说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比较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一般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警作出,但在实际认定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方法。那么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


·交通事故那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一、交通事故那种情况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7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应该按照下列四种情形认定...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会损失修车的费用,还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导致产生误工损失,而这个时候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中谁负全责,如果保险对方全责,那么对于保险对方全责如何索要误工费的答案下面让我们告诉你吧! 保险对方全责如何索要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个人的社会医保怎么交?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逐渐富裕,国家对于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现阶段,全国已经普及了家家户户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意识。对于购买医保,很多购买者不知道办理步骤是怎样的,下面讲讲购买医保的相关条件,还有每个人的社会医保怎么交的问题。 一、什么是医保? 医保指社会...


·高速上倒车引起车祸谁负责?
      高速上倒车引起车祸谁负责? 高速上倒车引起车祸一般是由倒车的司机负责的。在高速上倒车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且存在很高的危险性,不能要求后方的车能够在极快的车速下能够及时躲避,而倒车的司机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起扣分和处罚的责任,还要对车祸引发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高速上倒车引...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