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续期有哪些相关内容
房产抵押登记续期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简介
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
1、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
2、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
3、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三、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房产抵押登记续期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实际上是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 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延期登记。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或抵押物的灭失才能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并未认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二年抵押权归于无效,但按《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等方式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即有很多可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对此一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因而,应在这一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登记。这种登记应按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如何办理,如当事人约定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或是以贷款还贷、作为新的债权重新设定担保。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当事人之间自主的民事行为,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办理延期登记,还是选择行使抵押权,或是既不办理延期登记也不行使抵押权,都应当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对此既不干预,也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上面的仔细了解,我们对房产抵押登记、简介、受理单位以及房产抵押登记续费都有所了解。房子跟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它我们应该彻底地去了解。以免我们在这方面吃亏。在决定做什么事情之前,都应该仔细认真地去了解。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
一、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在买房时,购房者要知道,虽然开发商可能会给您各种美好的承诺,
在买房时,购房者要知道,虽然开发商可能会给您各种美好的承诺,但在收房时您还是需要仔细查验,学会处理交付纠纷,毕竟不讲诚信的开发商还是很多的。那么,应该怎么处理房屋交付纠纷呢?换句话说,对于房屋交付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处理房屋交付纠纷
...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
·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中介机构帮助出租人顺利的出租房屋,同时也会帮助承租人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可以说中介在中间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于是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或双方就应当支付其一定的中介费。那么一般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
·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期房,因此购房者承担的风险要高于现房购买,在这里提醒预购人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即要注意相关事项。那购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下面我们例举一些商品房预售的注意...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而言,此时双方都是享有所有权的,但具体是共同所有还是按份所有,则要看在购买的时候双方的约定以及实际出资情况是怎样的。对于房屋这样价值比较大的财产,若需要进行处分的话就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行。那实践中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
·签署哈尔滨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在在哈尔滨,很多年轻人购房时首先考虑是二手房而不是新房。购买二手房需要和原房屋所有人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合同是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的重要依据,对双方来说非常重要。那么哈尔滨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了解。
一、哈尔滨二手房买卖合同六大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时间限制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时间限制吗?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房贷如果是夫妻双方付首付的,可以成为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付,可以协议处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前签...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怎么办
既然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话,那么对于这部分房产只有经过夫妻共同同意之后,才能对房产进行处理。不过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那么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怎么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在生活当中,除了房价能够引起我国公民的极度关注以外,其实,不
在生活当中,除了房价能够引起我国公民的极度关注以外,其实,不同的房产性质所享受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我国公民其实对于具体房产性质的关注度也是非常高的。您都知道,在拆迁过程当中所发放的房子是属于安置房,所以生活当中有一部分公民会存在这样一种疑惑,棚改定向安置房是否受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