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雇佣农民工的那一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工资监督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2、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资清偿的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进行起诉,当然,如果走劳动监察投诉的行政程序也是可以的,在下文第四大责任中有涉及,启动行政程序的优点是如果责任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后续有刑事追诉的威慑力)3、工资垫付责任。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2、 再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建设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据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4、工资支付责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人社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100号)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注:如果发包人违法转包、发包给非法用工主体的,该发包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样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诉)5、诚信惩戒责任。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治欠保支国家是认真的,采取了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网格化拖欠工资风险监控预警、启动欠薪黑名单等一些列的法律和制度措施,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无论是不是农民工,企业都不应该拖欠员工的工资,这是最为企业最基本的信用。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主要的责任方就是企业。其次是当地主管的行政部门。企业应该遵守好自己的承诺而当地主管的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做好监督、提醒的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装修质量不达标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也会增加重新检查修补等后续工作,建筑材料是工程的基础,只有钢筋、水泥、砂土、砖块检测结果合格才被允许用作施工。对建筑装饰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提醒:必须选择合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来看一下工程质...


·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结果是几级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各种各样意外的人身伤害是您没有办法能够预想得到的。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工伤直接对自己的鼻子造成的伤害,导致鼻骨骨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做工伤认定,一位您最好去做一个工伤鉴定,看自己的鼻骨骨折为几级工伤。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结果是几级? 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劳动者跳槽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之一。下面是 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请您阅读。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


·旷工属于严重的劳动违纪的行为,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都会对旷
      旷工属于严重的劳动违纪的行为,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都会对旷工做处罚规定,严重者会被开除。当然我国法律对旷工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工伤未鉴定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向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很多人会疑惑,那么在工伤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呢?下面是我们就工伤未鉴定可否解除劳动关系整理的一些相关资料。 一、工伤未鉴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工伤鉴定是需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也备受人们关注,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也是其中一项的重要内容,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有利于防范风险、预防纠纷,避免出现违...


·工伤认定后鉴定吗 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现实中,我们发现劳动者即使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损害的,此时也不一定就构成工伤,还要做出专门的认定才行。那在工伤认定后鉴定吗?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先认定构成工伤之后再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工伤认定后鉴定吗 如果...


·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承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装饰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在企业的运行中,难免会有员工因为种种原因而辞职的,但是有很多员工在辞职的时候,被该企业告知需要赔偿违约金,很多员工对此都疑惑不解。今天,华律的我们就来给您专门的做一个...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一个工程的质量不能全由施工单位来评判,是必须由专业的质量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合格之后才可以的。而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也已经被分为了几个种类,那么,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具体有哪些呢?想要知道的话,就赶紧随我们一起阅读以下整理的有关资料吧! 一、资...


·一、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不给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不给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1、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不给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