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一、交通事故人伤伙食费理赔可以申请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伙食费理赔可以申请吗?

可以申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二、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三、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四、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五、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产生,那么就意味着肇事方会给受害者相应的赔偿,对于伙食费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申请,对于伙食费的赔偿标准就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计算,只要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标准那么就是属于合法的。



·车险的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车险的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车险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1、报案: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


·公交车超载标准
      公交车载客标准:1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载,公交车沿用的是1987年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按此标准,城市公交按每人0.125平方米核定载客数,也就是1平方米内不超过8人就不算超载。事实上,公交车再挤,1平方米也很难挤下8人,因此再拥挤的公交车都算不上超载。机动车安全...


·一、交通事故肺裂伤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一、交通事故肺裂伤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1、交通事故肺裂伤伤残鉴定一般是二十天;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


·应该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除了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外,只要是由公安交警介入处理的都是需要先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这样才能确定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承担的赔偿比例。那具体应该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应该如何认定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没钱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没钱赔偿怎么办? 权利方有三个解决办法: 1、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责任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责任方有财产时再执行。 3、无力赔偿财产可以赔偿劳务,双方达成协议签字...


·开发商不按时交房要怎么办
      在约定了交房时间之后,那么开发商按时交付房屋给购房者,其实也就是在实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的情况,此时作为购房者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是多少?国家规定每一辆上路的汽车都必须交强险,这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和权益的保障。但是其实不是每一个人都了解交强险各个方面的具体知识。这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吃亏的,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容易在和保险公司交涉中处于劣势。因此在这里,来为您介绍一下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和范围。 一...


·一、10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10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出行频率的增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出行频率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趋于高发,其中有小擦小碰,但也有致人伤残的大事故。不论是怎样的事故,最终都将归咎于责任及经济赔偿上。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讲一讲。 一、概述 2004年5月1日起...


·交警扣车最多几天 扣车最长多久
      交警扣车最多几天 扣车最长多久一、交警扣车最多几天 扣车最长多久目前,涉及交警扣车时间的法律规定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行政强制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警扣车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60天。交警扣车时间,最长是125天。但在实践中,对交警...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先报警立案,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车祸的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先报警立案,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车祸的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之后就可以结束案件了,那要不要去交警大队结案呢?下面来解答交通事故调解以后,还要不要去交警大队结案。一、交通事故调解后,还要不要去交警大队结案?交通事故调解后,需要去交警大队结案。去交警那里结案是...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