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实践合同不动产是否生效常常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看一个实践合同是否生效,首先则要清楚其构成要件,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随着我国物权变动法律研究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变动。律师365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关于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的详细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民法典》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民法典》,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这一时期,尽管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成立的条件,但总是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混为一谈。
2、区分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的转移,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显然将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区分开来了,但认为办理登记手续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即凡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变动。
3、承认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尽管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也转移归买方,而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规定无疑表明,过户手续是否办理并非所有权是否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即实际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有关实践合同不动产生效要件的全面介绍。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不动产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部分。总的来说,登记仍然是不动产的生效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因为登记是法律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一种方式,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不动产交易行为的保护,可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过户。
·皮草购销合同的审查重点
皮草购销合同的审查重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是当代贸易成功的必要保证,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分为不同的形式,可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诚合同、实践合同等很多种,其中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尤为常见,但是也最容易混淆,那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一、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
·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文是什么?
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文是什么?
一、 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文是什么?
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合同到期不续签合法的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合法的吗 一、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是不合法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是合法的。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三)...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虽然说还是有很多人都认为家庭生活当中最重要的经济压力都是由男性来承担的,但是有很多女性就是因为怀孕所以才丢掉了当前的工作,因为公司宁愿支付辞退孕妇的赔偿金,也不愿意在合同到期以后跟怀孕的女职工继续续签。那么,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一、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辞退怎么赔偿?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考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做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
·代理人无委托书签合同有效吗
代理人无委托书签合同有效吗
一、代理人无委托书签合同有效吗?
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现在是法治社会,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后,双方就要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约,不承担合同中规定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针对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下面我们通过网站的这篇文章来做个具体掌握。
一、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
·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买方应当在签字盖章处盖章后,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不管是什么购销合同,在签署前都要遵守以上的规定要求。了解清楚相关的知识,才能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