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
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
近年来,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很大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那么,通常情况下,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下面,我们将结合法律知识,在下文中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原因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涉及报刊转载问题,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网络著作权解释》200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后,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对网络作品转载的有限的“法定许可”使用。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还声明“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也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范围。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声明”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作出的。一般情况下,报刊、网站自己作主发表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但是,该解释2006年11月20日通过的修正案删除了这一条。
(3)下载。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超文本链接(hyperlink)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网络信息链接技术。它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可以自如地链接整个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物理位置如何。目前,网络上的链接设置比比皆是,但因为现今各国立法都未对网络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作出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在海量的网络链接中,只有少数链接获得了被链接者同意,大多数链接是未经被链接者许可的。对于前者,如果链接的是侵权作品,设链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后者,未经许可的链接是否侵犯网络著作权?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从技术或法理上来判断是不够的,还必须与使用作品的目的、案件导致的后果等联系起来考虑。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没有规定。鉴于著作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原则也应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到底适不适合,是有争论的。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种主张即过错推定原则似乎更符合中国的情况。这样,“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法》修改以前,由于对《民法通则》归责原则的简单套用,出版者在发生侵权时所承担的乃是“过错责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主张,侵犯版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才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出版者再也不能享受过去的侵权承担“过错责任”的待遇了;同理,对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这样的话,则会与《网络著作权解释》所体现的归责原则相“冲突”。《解释》第5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但根据法解释学原理,这一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筛选、上载所传输的信息,它仅仅按照用户的要求传输或接受信息,因此它本身并不直接介入版权侵权;不过它在客观上却可能帮助他人完成版权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范围,所以它并不能完全置身于版权法之外。问题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究竟适用哪种归责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均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一些有关网站管理方面的法规对ISP的版权责任涉及较少。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修正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经第三次修正后的《解释》第6、7、8条规定得比较详尽,其主导思想是:尽量明确网络提供者对版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
《网络著作权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可以看出,《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行为结果地管辖为例外。
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不会因网络的存在而产生变化,以此确定管辖权争议不大,司法实践中也较易掌握。问题是对侵权行为地的把握存在困难。首先,由于互联网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人不论身处何地,只要拥有上网的设备,就可在不同的地点实施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这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不确定的,权利人无法举证,法院也不易确认。其次,从网上得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获取电脑的物理空间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仅仅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实施侵权行为,而只能由操作这台电脑的人来实施行为。更严重的是: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此原则实际上我国就丧失了管辖权。如果我们还适用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管辖原则,那么当事人实际上可以选择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管辖权的理论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至于“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本来是对前述疑难情况的一个解决,是为了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设的,但却造成了更大的麻烦。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是确定的,现实诉讼中不应存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另外,关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律上没有可供衡量的标准,对于原告而言,完全有可能使任何一个案件都变得难以确定,从而随心所欲地选择管辖权。
以上,我们为您解答了网络版权侵权原因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归属的相关问题,并且还为您延伸了网络版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希望为您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帮助。如果您对网络版权相关问题还有其他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带来最权威的解答。
·买卖合同中的专利涉及什么?
在当今社会中,买卖这个词语是一个非常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又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它和专利连起来就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专利,那么合同中的专利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中的专利涉及什么?涉及到关于那些法律条文。
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要求故意吗?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要求故意吗?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要求故意,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
·关于专利权的特征都有哪些
?一、关于专利权的特征都有哪些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
·对商标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商标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
·商标转让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商标转让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商标转让协议格式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
·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由哪个部门受理?
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由哪个部门受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时间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时间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程序主要有五个阶段,即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还有授权。第一阶段即受理阶段。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如果确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话,专利局将会确定哪一天为申请日,然后给申请人一个申请号。专利局会对文件清单进行核实过...
·知道对方商标侵权等以后再起讼可以吗?
知道对方商标侵权等以后再起讼可以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
·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怎样减缓专利费用
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怎样减缓专利费用相信您都知道,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其中就包括了申请费、审查费以及专利登记费,而不同的专利规定的费用不同,但是对于这些费用是可以申请减缓的。那么该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
在提出申请...
·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商标侵权赔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商标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商标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法国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
法国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
一、法国商标注册费用
法国商标注册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主申请注册,一种是委托代理机构注册,两种不同的注册方式所需要的费用不同,法国商标自主申请注册价格在4800-5000元/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价格在9600-10000元/类。
二、注册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