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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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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

1.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构成债权人之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其目的就是逃避债务的履行,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被判定为无效。

2.恶意设立抵押权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之前,于其财产之上为第三人设立担保,必然会导致此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减少。若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逃避债务的共同意图,该抵押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

1.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他人担保。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佯装订立贷款合同,共同欺诈第三人,使第三人为该虚假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2.数个投标者恶意串通竞标。这样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其他竞买人以及招标人的利益。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在代理职责范围内应尽必要的谨慎和勤勉义务。相反,若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该代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股权或者商标权的双重转让。

我国司法审判实践认为,股权的转让人双重转让,致使先订立合同的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若是有证据表明转让人与此后的受让人之间具有损害先受让人的共同故意,后一个转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规避法律的共同意图,则该合同因恶意规避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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