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不法犯罪行为,这行为极大地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充分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从上文可得,当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向用人单位索偿损失,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凭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根本的解除应该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此时必须要符合规定的事由才行,那到底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
·旷工离职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在工作中有一些员工会在旷工之后自动做出相关的离职决定,但是在旷工之前是对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能力的。那么公司是否应该对旷工离职的员工记发工资,旷工离职工资应该怎么计算?您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了解吧。一、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
现在有许多的没良心公司不仅仅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还不对劳动者的某些权益负责,例如劳动者公司的劳动期间内受到的工伤全然不顾,甚至为了避免负责,去除掉了他们员工的身份。那么我们接下来给您简单的讲讲,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这方面的解决方案。
一、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
...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此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它与普通的合同一样,也会出现终止的情形。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呢?此外,若劳动合同终止的话过错方一般应该如何去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
·出国打工押金的相关问题
出国打工押金的相关问题 (一)了解付费情况
出国前,您自己需要负担并不再退还的费用有:
1、体检费:体检可以由您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2、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个建设项目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质量。一旦建筑工程质量发生问题,轻则破财,重则危及生命。那么到底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去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
·高级经理人误工费高级经理人根据我国的相关误工费用
高级经理人误工费高级经理人根据我国的相关误工费用标准进行赔偿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内容是什么
在任何建筑工程当中的电气装置安装都是属于非常重要的操作项目的,在电气设备安装过程当中以及安装完成了以后,如果发生了人为操作失误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都很有可能轻则会造成大面积的停电,重则人员伤亡的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内容这对电气安装工人来...
·工伤只发基本工资吗?
工伤只发基本工资吗?在确定为工伤之后的休养期内或者正在接受医疗期间,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但是比较含糊。所以后来有了明确的解释和实务做法。那么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其实并不是基本工资。因为这对于某些计件和销量计算工资的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里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