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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的法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决定...


·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及清偿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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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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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动产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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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该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这一执行不但要将执行标的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而且还要将房屋内的或者土地上的不属于执行标的之动产...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行为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我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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