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南京婚姻律师处理婚姻纠纷、家庭矛盾、遗产继承纠纷、扶养父母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公司股权、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www.nj48.com。”从上述的条文看,无效的婚姻没有兜底条款南京合同律师网。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t讲,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南京合同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在线分析: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员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南京合同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婚前个人债务能否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在进行此类诉讼时应注意:
(一)在法庭上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时,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法庭一般予以确认,无需对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同一类事实法律..性质不同,救济途径和诉求对象也不同案所表现出来的两种借款,一个是婚前个人债务,只能由第三方个人要求孙某偿还;一个是婚后.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婚姻双方任何一方偿还,或要求他们.同偿还。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如何处理离婚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
离婚夫妻处理.有房屋的时有多种情况,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房屋,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补偿款,有的只有一个人要房子,一般来讲,.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子,.将综合考虑,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照顾无房一方等因素来判决房子的归属;在没有一方需要特别照顾的情况下,.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子的归属,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获得对方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数额相当于对方出价的一半。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要房子,都要补偿款,那就无法对房屋进行实物归属上的分割南京合同律师网。则只能先将房屋拍卖,再对房款进行分割。将房屋变现的方式有多种,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卖给第三人,双方对转让价格协商统一即可。但很多时候双方会无法确定价格陷入任局南京合同律师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组织拍卖,用拍卖所得进行分配。
如果双方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既然另一方放弃了所有权,法律自然允许,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也很容易确定。不过该方并非无偿取得房屋,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应该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鉴定为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
常见的鉴定血缘..的是DNA鉴定,亲子..诉讼属于身份..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婚生子女的诉讼。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南京婚姻律师提醒您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即配偶中重大过错方导致的婚姻家庭..破裂的,离婚时可以要求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南京合同律师网。如果经鉴定,子女非亲生,另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的权利南京合同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判定更应考量子女的生活成长环境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双方的工作性质、照顾子女的能力、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否会有较大改变是否对子女不利等角度;当然也考虑双方是否有特殊需要照顾的情况,如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以防是否有多名子女需要抚养等等,父母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的可参照如下因素: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同生活的。
【条件相同;PK祖父母】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股票是夫妻.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股票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每时每刻的市值都在发生变化www.nj48.com。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如果是固定不变的,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仍归其本人所有,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有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一方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夫妻.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只有夫妻一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南京合同律师网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同所有,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www.nj48.com。因此,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同财产www.nj48.com。只要是用夫妻.同财产出资,即使另一方未参加经营,也不影响股权属于夫妻.同财产的性质。投资收益与工资、奖金等在当前法治框架下均应当属于夫妻.同财产www.nj48.com。夫妻以.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混同的情况,虽然只是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www.nj48.com。此时,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但其在婚姻中也享有投资收益权及对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离婚时,股东配偶享有以股东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建议: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及人合性质,其设立和有效运作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经营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www.nj48.com南京合同律师网

南京招聘律师 | 南京找律师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最新咨询
  • ·装饰公司干活时从凳子上跌落,至右脚二、四跖骨骨折,能否做劳动
      装饰公司干活时从凳子上跌落,至右脚二、四跖骨骨折,能否做劳动能力等级监定?...

  • ·想知道关于住房和财产的分割!
      咨询一下,本人属于招女婿,现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生活,需要离婚!结婚十五年,育有两女!想知道关于住房和财产的分割!现在...

  • ·公安机关不作为,向省公安厅反映还是一样我该如何办
      公安机关不作为,向省公安厅反映还是一样我该如何办...

  • ·那我死后我老公还有义务按协议赡养她吗?
      我妈要求我们夫妻和她签个赡养她的协议,并要写明如果我比我母亲先去世,就由我老公继续赡养。我想请问签协议后,我们夫妻关系存...

  • ·我家的房子被汽车撞了该怎么办
      我家的房子被汽车撞了该怎么办...

  • ·前出车祸撞了一个人,打官司欠账10几万,但是现在我没有尝还能力,怎么办,而且我现在在失信人名
      前出车祸撞了一个人,打官司欠账10几万,但是现在我没有尝还能力,怎么办,而且我现在在失信人名...

  • ·在公司上班期间得了脑肿瘤能不能算工伤?
      在公司上班期间得了脑肿瘤能不能算工伤?...

  • ·问问买卖*支要怎么办
      买卖气*15只是判多少年?...

  • ·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补充侦查是什么?
      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步步搜集证据查清真相,在法庭审理中,如果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是有...

  • ·一、房产过户时无遗嘱遗产继承怎么办理?
      一、房产过户时无遗嘱遗产继承怎么办理?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

  • ·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请律师可以吗?
      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请律师可以吗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

  • ·法院判决抚养费的依据有哪些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对于抚养费的金额,国家没有具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应根据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进...

  • ·私人法律顾问的作用?
      私人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一、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对法律需求增加 对广大市民来讲,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法律问题。最常见的来...

  • ·行政程序参与人依法享?
      行政程序参与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行政程序参与人享有的权利: 1、请求权。 对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言,请求权是相对人...

  • ·婚前房屋离婚后自然增值如何分配?
      婚前房屋离婚后自然增值如何分配?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

  • ·先签解除合同 再领补偿金吗
      先签解除合同 再领补偿金吗 在劳动者与劳动者雇佣单位准备签署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在法律认定范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

  • 相关机构: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网